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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集市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199號
發布日期:2026年01月08日 發布單位:公安局
辛集市公安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辛公(交)行罰決字〔2025〕0199號
違法行為人李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戶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xxx鎮xx村xxxxxx號,現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違法經歷:2018年03月16日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5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
現查明:2025年03月06日21時許,違法人李xx飲酒后駕駛xxxxxx小型轎車,沿辛集市宴西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東方城市x區西區附近時,被執勤交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數值為:21mg/100mL,李xx對檢測結果無異議。經查,2018年03月16日李xx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駕駛證被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罰款105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六個月。李xx的行為屬于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以上事實有現場筆錄、處罰決定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違法人李xx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現決定對李xx罰款貳仟元整,行政拘留三日。
執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河北銀行辛集支行繳納罰款貳仟元整;由辛集市公安局送河北省辛集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過罰款本數。
被處罰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辛集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六個月內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辛集市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以上信息來源于辛集市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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