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兩名初中女生扶摔倒老人被索賠22萬 元 一事,引發關注。
2月21日,風芒新聞聯系上事件中的女孩母親鄭女士。她表示,目前事情已經妥善處理,原告方已撤訴,此前發布的抖音和朋友圈相關內容也已刪除,不希望再占用公共資源。
2025年3月,福建一名老人騎自行車時不慎摔倒。兩名初中女生騎電動車轉彎路過,短暫猶豫后主動上前攙扶。然而,老人自稱是被女孩嚇倒的,向法院起訴索賠22萬元,包括2萬多元醫療費以及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
據交警認定,這是一起“無接觸事故”:老人負主要責任,而女生因未滿16周歲騎行電動車,且騎行未靠右、轉彎未讓直行,承擔次要責任。
摔倒老人的索賠起訴原本定于2月26日上午開庭,目前原告方已撤訴。
據江西廣播電視臺《都市現場》報道,該欄目特邀有26年從警經歷,退休后執業7年的律師——江西安喜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曉東對事故視頻進行了逐幀分析。他指出,老人在騎行過程中發生了兩次避讓,第一次為了避讓白色轎車;第二次為了避讓兩名女孩所騎的電動車。
陳律師認為事故的處理認定應基于兩個原則——

一是危險原則。造成危險的直接原因并非第一次避讓,而是第二次避讓。騎電動車的女孩與老人因避讓而摔倒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老人在此次險情中操作不當、避讓失誤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是路權原則。車輛與行人靠右通行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基本原則。女孩騎電動車未靠道路右側行駛,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這起事故中,騎電動車的女孩因未遵守路權規定及相關安全義務,其行為與事故的發生存在因果關系。
此外,江蘇法德東恒(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心雨在接受現代快報采訪時表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條,交通事故認定書屬民事訴訟公文書證,法院通常作為裁判參考,但并非終局依據。法院可依證據獨立審查,對事實不清、責任不當的認定不予采信并重新劃分民事責任。
若查實老人受驚嚇摔倒與女孩騎行行為存在因果關系,主要看女孩騎行的速度、距離等客觀因素,依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按照女孩、白色車輛(如有過錯)、老人三方的過錯程度與原因力大小確定按份責任。

來源 | 廣州日報 、 湖南都市頻道風芒新聞
《 都市現場》、 現代快報、大眾日報等
編輯 | 鄒皓明
審核 | 孫軼英
校對丨胡普甜
簽發 | 葉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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