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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雪頭條(微信號:bingxuetoutiao)資訊,近日,體育總局印發《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辦法》,為進一步健全運動員保障體系,鼓勵運動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解除運動員因訓練比賽所致傷殘的后顧之憂,助力體育強國建設,促進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制度支撐。
據體育總局有關部門介紹,國家體育總局在2002年首次出臺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政策,并于2004年、2017年、2021年三次修訂,逐步完善保障范圍、保障模式,形成了較為成熟的運行體系。2022年至2025年,累計15.68萬人次運動員參與傷殘互助,共為6400余人次運動員提供傷殘保障金,在運動員風險防控中扮演重要角色,切實發揮了“安全網”作用。
本次新修訂的《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辦法》,是該制度運行20多年來的第四次系統修訂。新《辦法》延續了自愿參加的核心原則,運動員在保障期內發生屬于保障范圍的傷殘,經鑒定專家組評定等級后,根據十級到特級的標準,對應獲得3900元至100萬元不等的一次性傷殘保障金。
辦法詳細內容如下:
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運動員保障體系,弘揚團結互助精神,鼓勵運動員刻苦訓練,頑強拼搏,解除運動員因訓練比賽所致傷殘的后顧之憂,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優秀運動員(以下稱運動員)是指:
(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體育行政部門,體育總局有關直屬單位,有關全國性體育社會組織組建的高水平運動隊中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的在役運動員以及集訓和試訓運動員;
(二)各地市級運動隊中承擔省級高水平運動隊訓練、比賽任務并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正式在編、享受體育津貼獎金制的在役運動員;
(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運動學校和各高等院校中作為國家隊、省區市高水平運動隊后備力量培養的并從事奧運會和全運會項目的學生運動員。
第三條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堅持自愿參加、互助共濟、不足補貼、不以盈利為目的、全心全意為運動員排憂解難的宗旨,采用個人繳費、團體參加保障的形式,對運動員在訓練、比賽過程中發生傷殘事故時,提供一定經濟幫助。
第四條體育總局人事司負責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工作宏觀指導、政策制定和修訂等;體育總局體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稱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具體負責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工作的組織實施,可根據保障水平及資金運行狀況,對運動員范圍、運動傷殘等級標準、傷殘保障金標準、繳費標準提出修訂建議,經體育總局批準后實施;各級體育行政部門和運動員所在單位、體育社會組織(以下稱所在單位)應積極協助宣傳、組織和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章保障內容與標準
第五條運動員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屬于保障范圍:
(一)在訓練、比賽期間發生的;
(二)在訓練、比賽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的;
(三)經所在單位批準的其他與訓練、比賽相關的活動期間發生的。
第六條運動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保障范圍內:
(一)故意犯罪的;
(二)自殘或者自殺的;
(三)醉酒、吸毒、服用違禁藥物的;
(四)有直接或間接使用興奮劑行為的;
(五)以個人名義參加商業性比賽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予保障情形。
第七條參照《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 16180-2014)制定《運動傷殘等級標準》,傷殘等級分為十一級,特級為死亡或者成為植物人,其他傷殘為一級至十級(具體標準附后)。
第八條根據傷殘等級,給付一次性傷殘保障金。具體標準如下:
(一)特級:人民幣100萬元;
(二)一級傷殘:人民幣45萬元;
(三)二級傷殘:人民幣37.5萬元;
(四)三級傷殘:人民幣22.5萬元;
(五)四級傷殘:人民幣15萬元;
(六)五級傷殘:人民幣10.4萬元;
(七)六級傷殘:人民幣6.5萬元;
(八)七級傷殘:人民幣3.9萬元;
(九)八級傷殘:人民幣1.95萬元;
(十)九級傷殘:人民幣0.72萬元;
(十一)十級傷殘:人民幣0.39萬元。
第三章參加保障申請與繳費
第九條申請參加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應由運動員所在單位通過“運動員保障信息系統”(以下稱運保系統)統一提交信息,并辦理繳費手續。
第十條運動員按年度繳費,繳費標準為每名運動員每年140元。
第十一條每年兩次集中申請繳費:學生運動員每年9月繳費,保障期為自繳費日起至下一年8月31日止;其他運動員每年12月繳費,保障期為下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繳費成功的運動員,可以通過運保系統下載保障憑證。
第十二條在集中繳費期外申請參加保障時,保障期自繳費成功后的次日起至當期結束時止。運動員因退役或其他原因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其保障自動終止,已繳納費用不予退還。
第四章傷殘保障金申請與發放
第十三條運動員發生傷殘事故后,所在單位應及時救治。運動員在指定醫院治療并開出傷殘診斷證明后,所在單位應在30日內通過運保系統提交傷殘保障金申請,原則上應在當前保障期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視為自動放棄。如遇特殊情況,所在單位經報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十四條申請傷殘保障金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運動員的傷殘保障申請書;
(二)指定醫院的診斷書及有關診斷的影像資料;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傷殘保障金申請后,委托第三方鑒定機構,嚴格按照《運動傷殘等級標準》作出傷殘鑒定結論。鑒定結果在收到申請60日內通過運保系統反饋。
第十六條對于傷殘鑒定結論有異議的,運動員所在單位可以在收到反饋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體育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申請。體育基金管理中心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復核結論為最終結果。
第十七條根據鑒定機構鑒定的傷殘等級,按規定的標準為運動員提供傷殘保障金,傷殘保障金直接轉入申請參加保障時提供的銀行賬號。
第十八條同部位慢性損傷每個保障期可以申請一次保障。發生摔跤耳的不重復享受相應保障。
第五章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資金的主要來源是:
(一)運動員個人繳納的費用;
(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相關專項基金;
(三)社會募資,企業和個人捐贈等;
(四)其他收入。
第二十條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資金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應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定期公布工作執行情況和傷殘保障金支出情況,資金使用情況接受運動員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運動員及所在單位應如實上報運動員傷殘情況,不得瞞報、虛報。如有發現,將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運動員所在單位應配合體育基金管理中心、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向運動員進行傷殘互助保障知識的宣傳和教育,落實安全預防措施和傷殘醫療搶救、康復措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是對國家基本社會保險、商業保險及其他保障的有效補充。運動員參加本保障后,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得相應賠付的,不影響其按本辦法申請傷殘保障金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為引導保險機構積極參與運動員傷殘保障工作,可委托取得合法資格的保險機構提供傷殘保障金申請受理審核與發放、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障資金管理、出具保障憑證等經辦管理服務,并按有關規定簽訂合同,體育基金管理中心和中華全國體育基金會應加強監管,相關資金專款專用。
第二十六條運動員參加本保障的憑證,可作為參加各級各類體育比賽的保險憑證。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體育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運動員及后備人才傷殘互助保障規定,保障人員范圍一般不與本辦法重復。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4年。2021年12月30日印發的《優秀運動員傷殘互助保險辦法》(體規字〔2021〕12號)同時廢止。
冰雪頭條注:《運動傷殘等級標準》與《致殘分級判定基準》可點擊文末“閱讀原文”進入體育總局官網鏈接了解
本文內容由冰雪頭條·數智冰雪整理采寫,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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