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日報記者 陶玉瓊
“事故已處理,雙方再無糾紛”“一次性付清,今后概不負責”……在工傷賠償協商中,用人單位希望快速化解糾紛,勞動者也渴望早日拿到補償。因此,這種“一錘定音”“一次性了斷”的協議并不鮮見。
然而,一些用人單位“精明算計”,瞅準勞動者傷病纏身、經濟上陷入窘迫的“危困狀態”,誘導勞動者在不知情或者迫于無奈的情形下,倉促簽訂補償數額遠遠低于法定標準的協議,妄圖以一紙協議“一次性買斷”勞動者應享有的各項合法權益。這種處理方式表面上看似“高效便捷”,能在短期內讓糾紛得到解決,實際上卻是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公然侵害,致使不少勞動者在不知不覺中吃了“啞巴虧”,甚至為日后更大的糾紛埋下隱患。
近期,陜西西咸新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就為此類“一簽了之”的草率協議敲響了警鐘。
【典型案例】
燈光師王亮(化名)在拍攝現場不慎從高處墜落,傷勢嚴重,住院治療17天。在他躺在病床上為醫療費用焦慮之時,其所在的公司前來與他協商賠償事宜,提出簽訂一次性補償協議。協議約定,公司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4.2萬元,涵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等一切費用,并明確“此后雙方再無任何糾紛”。
然而后期王亮傷勢恢復緩慢,經咨詢才意識到,自己的傷情很可能構成傷殘等級,依法應獲得的賠償總額遠超協議約定的4.2萬元。他幡然醒悟,自己可能吃了“大虧”。
于是,王亮先通過勞動仲裁確認了勞動關系,隨后向陜西西咸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當初那份一次性補償協議。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亮的訴求。
【法官說法】
“法律鼓勵勞資雙方協商解決糾紛,但協商必須建立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2月12日,陜西西咸新區人民法院秦漢新城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邵將說,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司法解釋,勞動者因工受傷,依法享有醫療費、停工留薪期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一系列待遇。但是,勞動者受傷后,往往面臨身體痛苦、經濟拮據、醫療開支大等多重壓力,判斷能力和協商空間大為受限,用人單位若在此時以遠低于法定標準的金額“打包”解決,企圖一勞永逸地免除自身法定責任,法院可依法干預,防止“以協議之名,行損害之實”。而且,如果用人單位故意隱瞞法定賠償標準,誘使勞動者簽訂不公平協議,還可能涉及欺詐等違法行為,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邵將解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因此,如果勞動者是在被誤導、脅迫等情況下簽訂協議,或者協議金額與法定標準差距懸殊,法院會依法予以撤銷,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即便協議已履行,只要簽訂時顯失公平,勞動者仍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撤銷。
“法律也并非對所有一次性補償協議都‘一刀切’地撤銷。”邵將說,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通常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于雙方在平等自愿基礎上達成的和解協議,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認定其合法有效。因此,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協議時對自身傷情和法定賠償標準有一定了解,且協議金額雖低于法定標準但差距不大,或者勞動者在簽訂協議后自愿接受了該金額,那么,法院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輕易撤銷協議。
邵將提醒勞動者,萬一發生不幸,應第一時間主動咨詢人社部門、工會或專業律師,了解自身傷情可能對應的賠償項目與大概金額,避免被用人單位忽悠。此外,權利不輕棄,切勿在傷情穩定、傷殘等級可能性明確前,倉促簽訂“一次性了斷”協議。如果已經簽訂了不公平協議,也不要慌張,可以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用人單位不能心存僥幸,應當依法為員工繳納工傷保險。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要積極救治、妥善安置勞動者,合法合規化解糾紛,不得利用優勢地位逃避責任或壓低補償標準。”邵將說。
“法治社會,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堅守公正。”邵將說,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應在法律框架內主張權利、承擔責任,讓每一次協商、每一份協議都經得起公平的檢驗、時間的考驗,讓勞動更有尊嚴,讓賠償更有溫度。
來源:陜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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