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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關將至
不少消費者通過網購置辦年貨
在運輸過程中
快遞丟失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但有些快遞公司的賠償標準
往往與物品實際價值相差甚遠
讓不少消費者覺得
快遞“白丟了”
那么,消費者的損失應由誰來承擔?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件

基本案情
芳芳通過快遞公司的微信小程序下單
將4件衣物送到同城的朋友家
支付了13.5元快遞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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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指派快遞員小林負責攬收派送
小程序顯示該訂單已于當日完成配送
但芳芳的朋友卻稱沒有接到快遞員電話
也沒有收到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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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芳與小林溝通未果
便與快遞公司的客服聯系
客服表示按遺失處理
不過只能按吊牌價的一半賠償
無奈之下
芳芳起訴了快遞公司和小林
要求快遞員和快遞公司
共同賠償她的實際損失1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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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遞公司表示
雖然快遞員沒有核對收件人和電話,但根據現場監控,快遞員已將貨物送到正確地址,當時也有人接收貨物。如果芳芳可以證明丟失貨物的實際價值和付款憑證,公司可以賠償實際損失,否則只能賠償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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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的意見和快遞公司一樣
同意和公司共同賠償
為證明貨物價值
芳芳向法院提交
她和朋友的微信聊天記錄
記錄顯示
這些衣物的吊牌總價為16200元
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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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審理過程中,快遞公司的物流系統雖然顯示快件已簽收,但并沒有收件人的簽名記錄,也沒有實際收件人的身份信息。
快遞公司提交了派件當天的收件地址的電梯監控記錄,該監控記錄顯示,快遞小哥確實進入了該樓的電梯,但看不出他去往幾樓,也看不出快遞與誰交接,因此法院認定,快遞公司和快遞小哥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已將快遞送達了準確的地址,或交給了正確的收件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已將快件送至芳芳指定的收件人,現快件丟失,快遞公司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而賠付的具體價格應根據貨物實際價值確定。芳芳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和內容與快遞訂單相吻合,可以據此確認實際貨物和價值,同時,芳芳要求賠償的金額未超過貨物吊牌價16200元,故法院予以支持。因小林自愿與快遞公司共同賠償,故法院判令二者共同向芳芳賠償14000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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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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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瑛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
民事審判二庭法官
快遞公司不是一送了之,快遞服務企業負有將快件妥善安全投遞至約定的收件地址、交付給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的義務,不能以物流系統內部的“已送達地址”記錄為由規避核對收件人的責任。對于貨物的送達,快遞公司負有舉證義務,本案中,快遞公司不能證明其已送達貨物,故法院認定快件丟失。芳芳在要求賠償時應證明快件價值。因此,寄件人在寄送貴重物品時,建議妥善留存購買憑證、交易記錄、物品鑒定報告等能夠證明物品價值的相關材料,為后續可能的維權提供依據,并主動向快遞員說明物品實際價值,購買保價服務,以降低意外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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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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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金雄
廈門大學法學院、新聞傳播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

快遞服務,這一源自古老驛傳、興盛于現代商業的業態,已如同毛細血管般深度嵌入社會經濟的肌體。它極大地提升了物流效率,重塑了消費習慣,成為支撐數字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石。然而,伴隨其高速發展,快件延誤、丟失、損毀等問題也日益成為頻發的消費糾紛焦點,考驗著行業的服務品質與法治化水平。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的這起快遞服務合同糾紛案,雖涉案金額不大,卻如同一個精微的切片,清晰揭示了當前快遞服務中存在的普遍難點,并為相關矛盾的化解提供了具有典型意義的司法答案。
產業貢獻與伴生矛盾
快遞業的貢獻毋庸置疑,它降低了交易成本,激活了電子商務,創造了大量就業,也改變了城鄉的空間感知。然而,在追求“快”與“量”的效率邏輯下,服務的“質”與“責”有時被稀釋。本案并非孤例,它暴露了末端配送環節在操作規范上的執行短板,以及企業內部在“送達”標準上可能存在的模糊空間。“送到地址”不等于“履行完畢”,法院在本案中明確,快遞公司不能以“已送達地址”為由規避核對責任,正是對服務本質的回歸:快遞服務合同的核心標的,是物品安全、準確的位移,而非單純的空間轉移。
行業的良性發展,必須建立在服務質量的可控與消費者信任的基石之上。當“丟失只賠運費三倍”等格式條款印象深植公眾腦海,當保價與否成為索賠時的巨大鴻溝,損害的不僅是消費者權益,更是行業長期的信譽與健康生態。因此,透過此類案件,我們應推動從企業到網點、從系統到從業者的全鏈條責任意識強化,將法規中的“應然”轉化為操作中的“實然”。
保價制度的理想與現實
保價制度涉及的核心問題是風險轉移的心理博弈以及執行縫隙。《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八條確立了保價與非保價快件差異化的賠償規則。保價制度的設計初衷,是合理的風險分配與價格分層:寄件人支付對價,將高價值貨物的運輸風險轉移給快遞企業;企業收取保費,承擔更高的注意義務與賠付責任。這在理論上是公平的商業邏輯。
但現實執行中,這一制度面臨多重張力。首先,是消費者心理的普遍矛盾:許多人認為,“安全送達”本是快遞服務的固有核心義務,額外支付保價費用,仿佛在為“對方可能犯錯”而預先買單,心理上難免產生抗拒與猶豫。其次,保價費率、估值規則、理賠流程是否透明、合理,常常引發爭議。過高的費率可能抑制保價意愿,過于繁瑣的理賠則消解了制度價值。更重要的是,當未保價物品丟失,依《民法典》關于違約賠償的規定,寄件人需證明貨物的實際損失,而這往往成為維權的“阿喀琉斯之踵”。
本案的幸運之處在于,原告賴某保存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記錄與清晰的商品吊牌,形成了證明貨物價值(16200元)的證據鏈,使其主張的14000元賠償額獲得了法院支持。但這恰恰反襯出普遍困境:普通消費者郵寄物品,尤其是親友饋贈、二手轉讓或無票據留存的情形,如何有效證明“實際價值”?法院在無法直接認定時,往往只能酌定賠償,結果可能與真實損失相去甚遠。
從個案智慧到普遍啟示
這份判決的價值,在于它清晰地勾勒出了一條從“糾紛發生”到“責任落實”的可行路徑,并為各方指明了行動方向。
對消費者而言,此案重申了一個樸素而堅固的道理:證據即權利。在服務過程中主動留存價值憑證與溝通記錄,并非多此一舉,而是將法律賦予的潛在權利,轉化為可被法庭采信的現實武器。這是在現代消費關系中必備的自我保護素養。
對企業而言,判決則指向了管理責任的深化。科技不應僅是提升效率的工具,更應是固化服務標準、防范履約風險的護欄。將“核實收件人”這一法定義務,通過技術手段(如強制拍照核驗、收件碼確認)變為不可繞過的操作節點,是從根源上減少爭議、建立信任的成本最低的方式。
此案也展現了復雜關系中責任共擔的現代圖景。法院認定快遞員趙某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責任應由順豐公司承擔,同時肯定了趙某自愿共同賠償的意思表示。這提示我們,健康的行業生態依賴于多層次的共治:平臺需承擔組織與兜底責任,從業者需恪守職業規范,而消費者理性、有力的維權,同樣在倒逼服務質量的提升。
最終,化解快遞服務的“信任焦慮”,無法單靠任何一方。它需要監管規則更精細的引導,需要行業共識的形成,需要企業將合規內化為競爭力,也需要每一位用戶以審慎的行動參與共建。當證據意識成為習慣,當技術真正服務于合規,每一次托付才能更加安心。
(本文部分配圖由AI生成)
來源:思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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