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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當AI生成內容的可版權性標準逐步清晰,法律規制的焦點便從“能否賦權”轉向“如何追責”。侵權責任的認定,因AI技術的介入而變得復雜,催生了從民事到刑事、從用戶到平臺的全新裁判規則。本文將梳理這一責任體系的司法構建,聚焦于技術帶來的新行為、新爭議與新標準。
Part.1 民事侵權認定的新維度
隨著AI創作逐步普及,民事侵權糾紛已不再局限于最終成果的比對,司法實踐開始深入創作過程的兩端,即“輸入端”(指令)與“輸出端”(成品),進行實質性審查。
1.指令之爭--提示詞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
AI提示詞是“思想”還是“受保護的表達”?利用AI抄襲,是否可以從復制結果轉為復制“配方”?近期相關判決給出了答案--提示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案例: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案(2025年11月一審)[1]
原告發現被告使用其撰寫的、描述詳盡的Midjourney提示詞生成了風格相似的畫作,遂主張提示詞本身作為文字作品被侵權。上海市黃浦區法院認為,涉案提示詞本質是引導AI的指令或描述,其內容是對創作構思的羅列,屬于思想范疇,同時其在形式上僅為關鍵詞的簡單組合,缺乏語法邏輯與個性化表達,因此不構成作品。此案明確了目前司法對“表達”的保護仍集中于AI生成的最終內容,單純的提示詞難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通過復制提示詞生成相似結果的行為,在現行法律下不構成著作權侵權。
2.侵權認定的前置門檻--權利基礎審查
AI技術的介入,使得在討論“是否侵權”之前,必須先解決成果“是否有權”的問題。
核心邏輯:無作品→無著作權→無侵權
目前多個判例反復強化了這一邏輯起點。在首例AI文生圖不構成作品案(即“豐某某案”)中,原告因無法提供創作過程記錄,證明其對AI生成圖片的“個性化選擇和實質性貢獻”,導致其主張的圖片未被認定為作品。法院在判決駁回其侵權主張時,遵循了“無作品則無著作權,無著作權則無侵權”的邏輯。類似地,在“貓咪晶鉆吊墜”案的司法審查中,原告同樣因未能證明其對生成內容的獨創性投入而面臨權利基礎的挑戰。可見,缺乏獨創性智力投入的“AI產出”,在訴訟中首先會在權利基礎環節敗下陣來,無需進入后續的“實質性相似”比對。
3.侵權判定--實質性相似的AI適用
當AI生成內容成功跨過“作品”門檻后,傳統著作權侵權認定中的“實質性相似”判定規則依然適用,但需結合AI生成特性。其核心在于剝離技術表象,判斷被控侵權成果是否非法復制或演繹了原作品中具有獨創性的表達。法院會綜合考量元素的相似程度、AI工具的可復制性以及普通觀察者的整體觀感進行判斷。
Part.2 刑事責任的穿透與擴張
當民事侵權達到一定危害程度,刑事責任便隨之而來。AI技術帶來的“偽裝性”和“高效率”,正使其成為新型知識產權犯罪工具,刑事司法對此已做出明確且嚴厲的回應。
1.穿透“技術微調”的著作權犯罪
案例: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權罪案(羅某某、姚某等案,2025年6月宣判)[2]
此案突破了以往對AI侵權僅停留在民事領域的認知,具有里程碑意義,案件要點如下:
(1)行為模式的組織化與技術化:被告單位并非個人零散侵權,而是組織AI畫師,系統性利用生成式AI工具對他人原創美術作品進行“微調”(如修改局部顏色、線條或背景),保留作品核心獨創性元素后,制成拼圖產品進行規模化線上銷售。
(2)犯罪故意與錯誤認知:偵查顯示,被告團隊存在“非100%復制即不侵權”的錯誤認知,聊天記錄中出現“頂多就是給錢,又不用吃牢飯怕什么”等言論,試圖以技術微調作為侵權“障眼法”。這種對法律邊界的漠視和刻意規避,成為認定其主觀故意的重要因素。
(3)司法認定的實質性穿透:檢察機關通過專家論證、動畫演示等技術手段,證明其行為是以營利為目的,利用技術手段對原作品核心表達進行復制。法院最終認定,雖經微調,但生成圖片與原作在核心獨創性表達上構成“實質性相同”,非法經營額達27萬元,非法復制品超3000件,已達到刑事立案標準。
(4)嚴厲的刑罰結果與信號:該案中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亦被判處罰金。此案清晰傳遞出信號:AI技術不能成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護身符”,利用技術手段對他人作品進行非獨創性修改并規模化營利,將面臨刑事打擊。這標志著司法對利用AI作為“犯罪工具”實施傳統犯罪的行為,采取了“工具屬性不改變犯罪本質”的立場。
2.犯罪類型的多元化擴張[3]
值得注意的是,AI在刑事領域的濫用遠不止于著作權犯罪。近期司法實踐表明,其風險正呈現多元化趨勢,司法機關已將其概括為四種主要類型:
(1)工具型犯罪:如前所述北京AI改圖案,將AI作為實施傳統犯罪(如侵犯著作權、詐騙)的新工具。
(2)對象型犯罪:以AI技術本身(如核心算法、訓練數據)為侵害對象,例如竊取AI芯片源代碼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3)數據型犯罪:在AI模型訓練的數據采集環節,如未經許可通過破壞技術措施獲取受版權保護的數據,可能觸犯侵犯著作權罪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例如,近期武漢網警偵破的利用“AI換臉”技術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案,犯罪嫌疑人通過偽造人臉識別驗證,篡改企業法人信息并非法控制企業賬號,非法獲利40余萬元,即屬于此類型犯罪的典型。
(4)自主型犯罪(潛在的):未來可能出現的、由AI自主生成內容引發的犯罪,這將對傳統刑事責任主體認定等構成根本挑戰。
Part.3 平臺責任邊界的司法探索
生成式AI平臺的責任認定,正在司法實踐中被重新定義。其角色已從被動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向主動的生態治理者轉變。近期,上海金山法院與杭州互聯網法院針對兩起高度相似的“美杜莎”案[4]和“奧特曼”案[5]作出了迥異的判決,清晰地勾勒出平臺責任的司法認定邊界,其關鍵在于平臺是否從中立技術提供者滑向了侵權生態的縱容者甚至助推者。
1.裁判尺度的關鍵:過錯認定的具體化——以“美杜莎案”與“奧特曼案”對比為例
兩個案例的核心事實相似:用戶均利用AI平臺的訓練模型功能,上傳知名IP(《斗破蒼穹》美杜莎形象、奧特曼形象)的圖片,訓練出能穩定生成侵權形象的模型并分享。然而,法院對平臺責任的認定卻截然不同,揭示出司法審查的具體維度:
(1)“美杜莎案”:技術中立與及時響應,平臺免責
在此案中,上海市金山區法院認定平臺不構成侵權。其核心邏輯在于,平臺僅為技術工具提供方,未直接參與侵權,且在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已履行法定義務。具體體現在平臺設置了投訴機制,在收到起訴狀后及時下架了全部涉案模型并更新了審核關鍵詞,甚至轉通知了關聯的海外平臺。法院認為,其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和通知刪除義務。
(2)“奧特曼案”:主動推薦、放任縱容與獲利,平臺擔責
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杭州互聯網法院與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奧特曼案”中認定平臺構成幫助侵權。法院指出,平臺的責任并非源于提供了技術,而是因其商業模式和行為模式越過了“技術中立”的紅線,存在明顯過錯。具體表現為:平臺將“奧特曼”等知名IP的侵權模型進行歸類、推薦,客觀上鼓勵和便利了侵權;奧特曼形象具有極高知名度,平臺上長期存在大量侵權模型并可穩定生成侵權圖片,侵權擴散態勢已相當明顯,平臺應能預見卻未采取必要措施;平臺通過會員充值等模式從侵權功能中直接獲利。上述行為共同導致平臺“技術中立”抗辯失效。
2.司法共識與啟示:合理注意義務的動態天平
對比兩案可知,司法實踐中已形成一項核心共識:AI平臺不能僅以“技術提供者”身份主張絕對免責,其是否承擔責任,取決于是否履行了與其技術控制能力、營利模式和侵權明顯程度相匹配的合理注意義務。具體體現為:平臺提供的技術是否能穩定輸出特定侵權內容;平臺是否存在推薦、歸類侵權內容,以及是否直接從中獲利的行為;在知曉侵權后,是否及時、有效地采取了刪除、過濾(如關鍵詞屏蔽)等必要措施。
對于平臺而言,這意味著證據保全和合規動作的時間點與完整性至關重要。在“美杜莎案”中,平臺方“收到起訴狀后立即下架”的行為是其免責的關鍵;而“奧特曼案”中,平臺事前的推薦、歸類行為則是認定其過錯的關鍵。
3.責任鏈條的延伸:未來的合規焦點在“輸入端”
當前我國司法追責主要針對平臺對侵權內容的事后處理義務。然而,全球范圍內對訓練數據合法性的訴訟浪潮(如2025年11月德國GEMA訴OpenAI案,認定未經許可使用版權作品訓練模型構成侵權[6])表明,平臺的合規壓力正急劇前移。雖然我國在“美杜莎”、“奧特曼”兩案中均未直接評價訓練行為本身,但監管趨勢已非常明確。未來,平臺在訓練數據獲取的合法性、版權清算的完善性等方面是否盡到合理注意義務,或將成為新的責任風險點。
Part.4 司法趨勢前瞻
面對AI技術帶來的持續性挑戰,司法機關的應對已不再局限于個案的“兵來將擋”,而是呈現出體系化、前瞻性治理的清晰趨勢,旨在為技術研發與應用劃定安全的司法跑道。
1.刑事規制原則的初步確立:在保護與創新間尋求平衡
最高檢相關理論文章[7]明確指出,對生成式AI的刑事規制需遵循三項核心原則,這為未來的司法實踐提供了重要指引:
(1)研發風險與承擔責任相匹配:嚴格區分技術研發中的不可預見風險與惡意應用行為,對前者保持刑法謙抑,防止阻礙技術創新。
(2)技術特征與法律價值相平衡:定罪量刑需充分考慮算法邏輯、數據來源等AI技術特性,實現有效打擊犯罪與鼓勵產業發展的平衡。
(3)適度介入與必要打擊相兼顧:刑法保護聚焦于體現“人類實質性智力投入”的成果;打擊重點限于產業化、規模化、惡意明顯的侵權行為(如開發盜版專用軟件、平臺明知侵權仍傳播獲利),將普通侵權留給民事途徑調整。
2.證據規則與辦案模式的革新
AI犯罪的隱蔽性、技術性對傳統司法辦案模式構成巨大挑戰,“取證難、專業性強”成為普遍痛點。對此,司法機關已開始主動構建新的規則體系。例如,上海市徐匯區檢察院與公安機關聯合發布了全國首個《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案件電子數據取證與審查指引》,創新性地提出通過變量對比、環境模擬等方法,破解“算法黑箱”導致的溯源難題,為電子數據取證提供了標準化路徑。這標志著司法治理正從依賴個案經驗積累,向建立“技術+法律”的協同規則邁進。
3.治理目標的升級:從懲治個體到推動系統合規
在辦結北京AI改圖案后,北京市通州區檢察院計劃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等方式,推動完善電商平臺與AI融合領域的監管。這揭示出司法更深層的目標:不僅懲治已發生的犯罪,更希望通過司法判決和建議,引導、督促平臺企業完善內部治理,壓實主體責任,從源頭預防和減少AI技術的濫用風險,最終構建一個鼓勵創新與尊重權利并重的健康發展生態。
Part.5 結語
當前AI生成內容的侵權責任體系正快速成形:民事審查日趨嚴格與深入,刑事打擊穿透表象并覆蓋多元風險,平臺責任轉向主動治理。更為重要的是,司法正展現出構建體系化治理框架的明確趨勢,旨在為AI時代的創新劃定清晰且可持續的法律邊界。
注釋:
[1]來源:上海市高院微信公眾號《是否屬于作品?上海首例涉AI提示詞著作權案今日宣判》
[2]來源:法治日報《北京首例利用AI侵犯著作權刑案宣判》
[3]參考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板塊《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規制應遵循三項原則》,作者潘莉
[4]來源:上海市高院微信公眾號《<斗破蒼穹>美杜莎形象被抄襲 人工智能大模型著作權侵權案一審落槌》
[5]來源:裁判文書網《上海新創華文化發展有限公司訴杭州水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案判決書》
[6]來源: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英國高等法院的混合裁決未能解答人工智能侵權的核心問題》
[7]參考觀點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理論研究板塊《生成式人工智能刑事規制應遵循三項原則》,作者潘莉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作者:馬守濤 王世昌 廣東君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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