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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
這不僅是一句口號,更是一條底線
可總有人“非非非非”不聽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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屢教不改!
四次酒駕,行拘!
2025年12月17日,峨邊縣公安局交管大隊民警在轄區毛楊路段開展酒醉駕集中整治行動。8時44分許,當民警檢查至川LL***8號輕型欄板貨車時,發現該車駕駛人介達某某無法出示有效機動車駕駛證,且存在酒后駕駛嫌疑。經呼氣式酒精檢測,介達某某體內酒精含量為55mg/100ml,屬于飲酒后駕駛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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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進一步調查發現,介達某某曾于2024年9月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2025年1月因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依法處罰,其持有的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吊銷;2025年4月又因醉酒駕駛機動車構成危險駕駛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刑罰。
介達某某此次行為,已構成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
公安機關依法對介達某某處以合并執行罰款二千五百元,行政拘留七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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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8日,介達某某已被送達樂山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期間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樂山公安交警提醒
酒后駕駛,害人害己
每一次酒駕都是對生命的漠視
請廣大駕駛人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拒絕酒駕,平安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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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胡 荀、謝霽平
審 核 | 劉 冉
簽 發 | 劉學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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