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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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糾紛中,常會出現債權人因疏忽未及時主張權利,導致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情況。而有時債務人會在公安詢問等特殊場景下,對該筆時效屆滿的債務作出償還承諾。
那么,在公安詢問中承諾償還時效屆滿債務,時效是否重新計算?
最高院在《都江堰市英華鋁業有限責任公司訴成都穎博投資有限公司擔保追償權糾紛再審案》中明確:
法定代表人在公安詢問中承諾變賣公司資產已償還債務的,應認定作出了同意履行債務的意思表示。
本案爭議焦點為,英華鋁業公司關于穎博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再審理由能否成立。
一、再審判決關于都江堰市公安局所作的《詢問筆錄》具有合法性和真實性的認定并無錯誤。
1.穎博公司在2007年就本案所涉債務向都江堰市公安局報案并主張債權,在都江堰市公安局偵辦都江堰市鳳凰發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賴清培職務侵占罪一案中,再次涉及到本案的債權,都江堰市公安局為了查清事實于2009年6月16日就該筆債權情況詢問英華鋁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丘和,《詢問筆錄》的形成在程序上并不違法,再審判決將《詢問筆錄》作為證據使用并無不當。
2.從《詢問筆錄》中丘和“變賣公司資產,如現有土地、辦公資產來償還”的表述及全文的意思看,英華鋁業公司同意償還穎博公司債務的意思清楚明了,不管《詢問筆錄》中“變賣都江堰英華鋁業的資產”是否系詢問人員事后添加,均不影響本案的認定。
3.都江堰市公安局詢問英華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的地點在成都市羅馬廣場內,詢問時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詢問筆錄》系經丘和本人簽字確認,英華鋁業公司主張不是丘和的真實意思表示,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4.丘和作為英華鋁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詢問筆錄》簽字的行為代表英華鋁業公司,相應的后果應當由英華鋁業公司承擔。
二、英華鋁業公司關于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程序違法的再審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1.《詢問筆錄》系都江堰市公安局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依法詢問形成,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調取了《詢問筆錄》原件,并交由雙方當事人質證,英華鋁業公司除對“變賣都江堰英華鋁業的資產”文字認為系事后添加外,對其他部分的真實性并不否認。在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已足以認定案件事實的情況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未要求《詢問筆錄》的詢問人和記錄人出庭作證,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
2.如前所述,無論《詢問筆錄》中“變賣都江堰英華鋁業的資產”是否系詢問人員事后添加,《詢問筆錄》其他部分文字已清楚表明英華鋁業公司同意償還穎博公司債務的意思,再就“變賣都江堰英華鋁業的資產”文字是否系事后添加進行司法鑒定已無必要,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未同意英華鋁業公司司法鑒定申請,并不實質影響英華鋁業公司權利。
三、英華鋁業公司關于穎博公司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的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根據本案事實,穎博公司于2002年9月30日履行了代英華鋁業公司還款的擔保責任后,有權向英華鋁業公司行使擔保追償權。雖穎博公司因未在2004年9月30日前主張權利而導致訴訟時效屆滿,但英華鋁業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和在都江堰市公安局的詢問中,承諾以變賣英華鋁業公司的資產來償還穎博公司的債務,是其就已超過訴訟時效的該筆債務重新作出的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案的訴訟時效應從2009年6月16日開始重新計算。因此,穎博公司于20l0年4月26日向一審法院起訴,并未超過二年的訴訟時效。
周軍律師提醒,公安詢問中承諾償還時效屆滿債務,訴訟時效重新計算。若在時效爭議、債務追償等方面有疑問,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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