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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顧
TECHNOLOGY SUMMIT
01
黃女士(化名)在內蒙古某區的合法商業用房,在未簽訂任何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被拆除。為了解征收合法性、維護自身權益,她依法向區房屋征收安置服務中心申請信息公開。然而,對方在簽收申請后,選擇了“沉默”。這場“民告官”的訴訟,最終以法院判決確認征收中心“行政不作為”違法并責令其答復而告終。對于許多面臨類似困境的當事人而言,此案不僅是一紙勝訴判決,更是一份寶貴的維權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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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焦點與核心交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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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本案的法庭辯論,清晰地呈現出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領域的兩大核心沖突,雙方觀點針鋒相對。
交鋒一:申請是否送達——“沒收到”能否成為免責理由?
區征收中心主張:
我單位從未正式收到原告郵寄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原告所提供的郵寄憑證,僅能證明快遞包裹被單位收發室簽收,但這并不等同于我單位負責信息公開工作的專門機構已受理該申請。我單位是在后續接到區政府法制部門轉來的情況后,才知曉原告有此訴求并進行了內部核查。因此,我單位不存在“收到申請而不答復”的違法事實。
圣運王律師反駁:
被告的主張完全不能成立,是對法律規定的曲解。
首先,程序送達已完成。我方提交的EMS郵寄單及官方查詢記錄顯示,兩份申請已分別于2021年3月X日、3月X日由被告單位的收發室簽收。依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一條的明確規定:“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法律并未區分“收發室簽收”與“內部機構受理”,行政機關內部郵件流轉效率低下,其風險和責任應由行政機關自身承擔,而非轉嫁給申請人。
其次,行為邏輯自相矛盾。被告一方面聲稱“沒收到”,另一方面卻在答辯中詳細陳述了針對原告房屋的評估、補償核算等具體信息,這恰恰證明其相關職能部門已經接觸并掌握了該申請所涉的核心事項。這種“既稱不知情,又能述詳情”的悖論,進一步揭示了其“未收到”說辭的虛假性。
交鋒二:關于申請資格——“你是誰?”能否成為拒絕公開的擋箭牌?
區征收中心主張:
原告黃女士(化名)不具備申請公開涉案房屋信息的資格。理由如下:第一,涉案房屋的合法所有權人登記為劉先生(化名),并非黃女士。第二,該房屋的征收補償協議因權利人死亡及家庭原因始終未能簽訂,黃女士在法律上是否屬于適格的“被征收人”,我單位無法單方確認。第三,原告提交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等文件,其真實性需經嚴格核實,在未經核實或未經司法確認前,不能作為認定其權利的依據。因此,在原告身份存疑的情況下,我單位無法向其提供相關信息。
圣運王律師指出,區征收中心的資格質疑,是典型的“出爾反爾”和“提高維權門檻”。
第一,行政程序已確認。在征收工作啟動時,是被告下屬的征收部門主動對木蘭街159號房屋進行了調查、登記和評估。至關重要的一點是,在被告自己制作的《調查登記表》及《評估報告》這兩份核心行政文書中,明確記載的“被征收人”正是黃女士。被告如今在訴訟中否定黃女士的資格,等于否定了自身先前行政行為的嚴肅性和確定性,其主張自相矛盾。
第二,利害關系客觀存在。黃女士自2005年起一直在該房屋合法經營商店,持有營業執照,房屋的征收直接關系其生產經營重大利益。同時,作為原產權人陳先生的女兒,在其他法定繼承人明確放棄繼承后,她已成為房屋財產權益的實際承繼者。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公民有權基于“自身生產、生活等特殊需要”申請相關信息,黃女士完全符合這一法定條件。
第三,被告混淆了不同法律關系。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是基于知情權和監督權,其門檻是“利害關系”,而非必須持有“產權證”。被告將“簽訂補償協議的資格”與“申請信息公開的資格”混為一談,實質是為不履行法定公開職責尋找借口。
律師說法:給當事人的實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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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如果您也像黃女士女士一樣,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遇到信息不透明、權益受損的情況,并決定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來啟動維權,請牢記以下步驟和要點:
第一步:如何提交一份“無懈可擊”的申請?
1.明確申請對象:向制作或保存該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通常是作出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具體實施的征收辦公室、自然資源局、住建局等。不確定時,可先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出。
2.精準描述信息內容:在申請表中,盡可能清晰、準確地寫明所需信息的名稱、文號、大致形成時間等。例如:“申請公開XX項目涉及XX地址房屋的征收調查登記結果表”比“申請公開拆遷資料”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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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選擇法定方式并固定證據:務必使用EMS中國郵政特快專遞郵寄申請書和身份證明復印件。在郵寄單上明確填寫文件名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并保留好郵寄憑證和完整的網上物流跟蹤記錄(顯示簽收人、簽收時間)。這是證明您已依法提交申請的鐵證,能直接推翻對方“沒收到”的借口。
第二步:申請后,對方不答復或搪塞怎么辦?
1.計算法定期限: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答復(復雜情況可延長20個工作日)。從您郵寄簽收的次日開始計算。
2.應對常見推諉:若稱“你沒資格”,像本案一樣,準備好能證明您與所申請信息有利害關系的證據。例如:您的房屋產權證明、戶口本、營業執照、或征收方此前與您溝通的筆錄、評估單等文件中記載您名字的材料。用他們自己流程中承認你身份的證據,來反駁他們。
若稱“信息不存在”或“屬于內部過程信息”等:要求其書面說明理由。如果理由牽強,可在后續復議或訴訟中請求法院審查其理由是否成立。
第三步:果斷啟動法律程序
如果法定期限屆滿,對方仍無任何回應(即“不作為”),或作出了您認為不合法的答復(如拒絕公開),您的維權途徑非常明確:
1.提起行政復議:自知道其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
2.提起行政訴訟:自知道其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本案趙女士選擇的就是此途徑。
政府信息公開不是行政機關的“恩賜”,而是其法定的責任。您的知情權是監督公權力、維護自身財產權的起點。行政機關的“沉默”或“推諉”本身就是違法的。
本案的勝訴表明,法律為公民的這一權利提供了堅實的保障。當您依法、有據地行動時,法律就是您最有力的武器。不要因為對方的消極態度而放棄,固定證據,勇敢地運用法律規定的救濟渠道,是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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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 圣運律師 | 視覺 編輯 |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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