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員 邱延波
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據媒體報道,廣西賀州學院一大學生偷外賣被拘留5日。警方還將此案件做成《情況通報》,立在外賣架旁。
偷一口外賣,賠進去5天人身自由,這真是因小失大啊。最重要的是,還得被貼在最顯眼的外賣架旁邊示眾,這簡直是讓人社死啊,會不會以后都被釘在了恥辱柱上,成為他人多年后的談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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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表面上看是“小偷小摸被抓現行”,但實際上拋出了一個挺扎心的問題:警方把行政處罰結果做成通報,立在外賣架旁,到底是正當的警示教育,還是越界的公開羞辱?
在點外賣成為一種日常生活方式的今天,丟外賣現象也越來越多。外賣被偷,雖然價值不大,卻很讓人生氣。賀州學院事件出來后,網友稱“打響反偷外賣第一槍”,可見網友對偷外賣的痛恨。在校園里面,外賣失竊屢禁不止,已引起公憤。校園里外賣失竊主要原因是時間點高度集中,中午12點、晚上6點為高峰期,大量外賣堆積,無人看管,造成了一定混亂,有些人會趁機渾水摸魚。別忘了,媒體曾經報道過,連流浪狗都在校園里偷過外賣。偷外賣的違法成本極低,即使當場被人拿住,也可以用不小心拿錯了來搪塞。就算吃了一半被人抓住,大不了道個歉,然后照價賠償。如果偷外賣成功了,那就是享受了“免費的午餐”,心理的愉悅價值可能遠超過外賣本身的價值。
必須要強調的是,偷外賣是違法行為。無論金額大小,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即構成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可以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5—10日拘留并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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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賀州學院這次大學生偷外賣被抓,應該弄清楚該名學生為什么偷外賣,是經濟狀況不好生活困難才偷的嗎?如果真的吃不起飯而且是第一次偷外賣,學校應當給予學生及時的救助,并對其進行心理疏導。警方也應該對這樣的學生予以教育,而不是處以“極刑”。
相反,如果生活并不困難,而且是經常偷外賣的“慣犯”,就應該嚴懲,拘留5日,再被通報,一點不冤。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也多次發文鼓勵對常見、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的違法行為進行公開曝光,目的就是形成震懾。如果賀州學院經常發生外賣被偷事件,學生反映強烈,且被抓學生情節惡劣,警方就有權公開,也有依據公開。
但公開是一回事,怎么公開、公開到什么程度,是另一回事。這次通報用的是“張某某”,沒有全名、沒有照片、沒有學號、沒有宿舍樓號,基本信息控制在最低限度,屬于比較克制的做法。地點選在外賣架旁,也精準:偷外賣的人最常出沒的地方,這就起到殺一儆百的震懾作用,讓潛在的“順手黨”看得心驚,讓受害者看得解氣,對路人甲也是一次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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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通報隱藏了偷外賣的大學生真實姓名,保護了其個人隱私,算不上“示眾”,更重要的意義是“示法”。教育部發布的《高校安全穩定工作指引》也明確鼓勵“以典型案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強調“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將偷外賣被拘留案件通報出來,就是典型的用身邊事教育身邊人,沒毛病。
通報目的不是懲罰的延伸,而是預防的展開。在外賣被偷比較普遍的校園中,如果對“順手牽羊”視若無睹,只會縱容更多人把手伸向別人的外賣。
法律的意義,不在于制造恐懼,而在于引人向善,守住底線。一張通報,不是為了釘死一個人,而是為了警示一群人。
在不公開大學生個人信息的情況下,通報其偷外賣行為,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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