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劉某赟涉嫌強奸兩名未成年人案再審宣判。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后認為,劉某赟強奸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維持一審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再審宣判后,劉某赟的母親楊雙菊仍堅稱兒子無罪,她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難以接受這一結果,將繼續向湖南省高院申訴。
劉某赟是湖南永州市藍山縣某鎮衛生院醫生,他的父親劉志軍曾任藍山縣檢察院副檢察長,在該案中以近親屬身份為兒子辯護,引發持續關注。
永州市中院經再審查明,劉某赟通過網絡結識兩名女孩并曖昧聊天,于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與廖某某在永州市冷水灘區某酒店共發生了三次性關系;2023年9月在江華縣某酒店與來某某發生了一次性關系。
![]()
涉事醫生劉某赟 圖/受訪者提供
判決書載明,廖某某出生于2010年2月,來某某出生于2009年10月。案發時,兩人均未滿十四周歲。根據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2024年8月,江華縣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劉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劉某赟上訴至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法院認為原判事實認定清楚、定罪準確,鑒于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亦未造成嚴重后果,綜合全案的事實和情節,對其量刑偏重,改判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的變化,疊加劉志軍的檢察官身份,使案件迅速成為輿論焦點。兩次庭審中,劉某赟始終否認與上述兩幼女發生性關系。劉志軍認為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劉某赟犯強奸罪,其后提起申訴。2025年11月,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2025年12月19日,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開庭審理。
![]()
2025年11月,永州中院作出的再審決定書(部分)
判決書顯示,再審期間,劉某赟的辯護人主要圍繞證據的合法性,尤其是詢問兩未成年人時的錄音錄像、被害人身份與年齡認定等問題展開辯護。
劉志軍曾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公安機關對來某某的四次詢問錄像均無聲音;廖某某的四次詢問中,有三次未同步錄音錄像,且是在廖某某家中進行。這有違《關于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中的相關規定,應作為非法證據排除。
對此,二審判決書曾回應指出,四次詢問來某某的同步錄音錄像只有圖像而無聲音,系設備故障所導致。此次再審判決書也載明,公安人員詢問兩名被害人時,均有法定代理人在場,同步錄音錄像系佐證言詞證據真實性的依據,現兩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認可上述言詞證據的真實性,公安機關對部分同步錄音錄像無聲音已作出合理解釋,該瑕疵不影響兩名被害人陳述證據效力的認定。
中國新聞周刊了解到,此次再審中,劉某赟的辯護人還對當事人廖某某的身份提出質疑。楊雙菊稱,在與劉某赟聊天的微信號中,有“開學初三”“明天中考了”的身份信息,與當時是初一學生的廖某某矛盾。此外,江華縣公安局補偵證據顯示,劉某赟微信轉賬紅包的接收人包括一位出生于2007年、案發時讀初三的女生,辯護人因此認為,身份信息有“張冠李戴”之嫌。
永州市中院再審認為,微信賬號實名注冊人系廖某某本人,其指認的與劉某赟3次發生性關系前后的聊天記錄、涉及的賓館名稱及房間號與劉某赟的開房記錄、汽車行駛軌跡相互印證;關于劉某赟為其綁定“親情卡”與解綁的陳述亦與公安機關調取到的二人之間的轉賬記錄相吻合;其還陳述了非親歷不可知細節,并在兩次辨認中認出劉某赟。一審中,劉某赟承認與廖某某多次見面,印證了廖某某的陳述。
來某某的年齡從一審起就遭到劉某赟辯護人的質疑。一審判決書顯示,劉志軍認為來某某年齡不實。他此前曾對中國新聞周刊稱,來某某陳述的農歷出生年月與醫學出生證明不符,推測實際出生時間可能為2008年10月或更早。換言之,案發時來某某已超過14歲。
再審開庭前,楊雙菊稱,江華縣公安局補偵收集的證據是在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要求下作出的,當中包括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疫苗接種記錄可作為推斷真實年齡的依據,但該記錄僅自2018年起開始登記,2018年前為補錄。楊雙菊提供給中國新聞周刊的圖片顯示,補錄的來源標注為“不詳”。
對此,再審判決書中顯示,來某某的疫苗接種登記、戶籍資料及出生醫學證明均一致載明其出生日期為2009年10月24日。判決書進一步指出,當中來某某2018年疫苗接種記錄為補錄,是因為該衛生院使用電子系統前系手寫,湖南省內使用電子系統后,才將之前手寫的疫苗接種記錄錄入系統。來某某的疫苗接種記錄顯示其出生于2009年10月24日,于當日接種第一針乙肝疫苗。
此外,永州市中院還指出,來某某對與劉某赟發生性關系的陳述穩定,其陳述的時間、地點等細節與聊天記錄、監控視頻、酒店入住單等證據相互印證,陳述內容符合其年齡、記憶、認知能力,且其陳述了劉某赟非親歷不可知細節,可信度高;劉某赟亦供認與來某某在酒店同一房間共住一晚的事實。
據此,永州市中院表示,本案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足以認定劉某赟奸淫兩名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事實。劉某赟對其中一名被害人奸淫多次,一名被害人被診斷為抑郁狀態,其犯罪性質惡劣,后果嚴重,應依法以強奸罪從重處罰。一審判決對劉某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適當。
![]()
永州市中院發文截圖
從二審的六年有期徒刑,到再審的八年有期徒刑,劉某赟的母親楊雙菊認為,這違反了刑訴法解釋中“除人民檢察院抗訴的以外,再審一般不得加重原審被告人的刑罰”的規定。
再審判決書中對此的解釋是,原二審判決以劉某赟在犯罪過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脅等惡劣手段,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為由,認定一審判決量刑偏重,對其改判不當。原一審判決對劉某赟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量刑適當。作出這一判決的依據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依法改判。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