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作出后,“95后”女教師林淼(化名)未能等來撤銷行政處罰的結果。
2024年11月,一則關于浙江臺州天臺縣某中學女教師“賣淫被抓”的傳言在微信群中流傳,后被天臺縣公安局確認不實。因在兩個三人微信群及與兩位好友的微信私聊中談及該傳言,林淼被處以行政拘留兩日。
與她一同參與討論的另外兩名女教師,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2日和4日,其中后者因懷孕未被執行。三人中,僅林淼提起行政訴訟。她認為,公安機關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并要求賠償拘留期間的經濟損失及公開道歉。
2025年12月15日,天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林淼的訴訟請求。林淼隨后提出上訴,二審將于2026年3月4日開庭。她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表示,自己與被造謠教師并不相識,也沒有交集,“我沒有誹謗的主觀故意,也沒有捏造或散布不實信息,只是誤信傳言,在私密、小范圍的聊天中提及”。
![]()
公安機關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法律界人士認為,該判決的意義在于回應網絡語境下誹謗行為的認定標準,強調“不信謠、不傳謠”的網絡氛圍,同時也提示司法實踐仍需堅持個案分析與比例原則,在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保持審慎平衡。
僅散布而未捏造是否構成誹謗?
據天臺縣人民法院查明,林淼與被造謠對象何某某系天臺縣某中學前同事。2024年11月26日,林淼所在的一個三人閨蜜群中,張敏(化名)發起“某中學女教師賣淫”的話題,林淼參與討論。當日下午,林淼又在與父母組成的三人群“果凍局長群”中談及該話題,并與另一名女教師陳慧蘭(化名)以微信私聊的方式談論此事。
![]()
林淼在閨蜜群中發出兩張圖片(圖/受訪者提供)
![]()
圖為另一個群內的聊天記錄截圖(圖/網絡)
當晚,張敏通過微信語音向林淼詢問,其曾任職的前學校是否有某個名字,林淼回復“我找找名單”,并發送了何某某的姓名及三張照片。隨后,張敏將上述信息轉發給他人。接著,林淼又將何某某的兩張照片發給陳慧蘭,后者將姓名和照片轉發至兩個六人微信群。次日上午,林淼再次在父母群中談及此事,并在閨蜜群中發送了兩張何某某的照片。
2024年12月1日,何某某報案。2024年12月24日,天臺縣公安局對林淼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其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規定。
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天臺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合法。具體而言,關鍵在于林淼的行為在主觀、客觀層面是否構成誹謗。判決書指出,誹謗在客觀上表現為捏造、散布某種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和名譽的行為。
北京大學法學院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副教授彭錞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在我國,誹謗行為同時受民法、行政法、刑法規制,分別構成民事侵權、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就客觀行為特征而言,誹謗都是指“捏造+散布不實信息”,但三者主觀要件有明顯區別,作為民事侵權的誹謗可以是故意或者過失,而作為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的誹謗則必須是故意。
林淼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涉事教師的姓名并非由自己“研判”得出,在閨蜜群成員張敏與其私聊前,相關信息已從其他教師處流出,并稱自己提供的照片未在網上廣泛傳播。這次判決中,法院亦確認,林淼不是案涉不實信息的最初捏造者。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對中國新聞周刊分析指出,在司法實踐中,即便不是最初造謠者,只要在傳播過程中起到推波助瀾作用,且符合主客觀要件,都可能被認定構成誹謗。這類認定并不罕見。在不少類似案件中,轉發或轉述不實信息者,都因未核實信息真實性而受到處罰。
中國新聞周刊檢索發現,因傳播不實信息被行政處罰的情形,大體可分為兩類:一類是虛假信息的直接捏造者,如近期被辟謠的“外賣平臺‘1分鐘只有42秒’”一事,系網民通過惡意剪輯、加速視頻等方式編造,后被依法處罰。
另一類行為雖非信息源頭,但在多人微信群等場景中繼續傳播、強化謠言影響,同樣被追責。有媒體報道,在“銀川一個男的把7個女的全部殺了”謠言中,張某雖未最初發布信息,卻在近500人的微信群中發送“其實是有這事,只是傳得比較離譜,消息被封殺了”,最終因散布謠言被行政拘留。
彭錞指出,學界對“只有散布而無捏造,是否構成誹謗”存在爭議。一種觀點認為,將“散布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解釋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屬于刑法所不允許的類推解釋,擴大了“誹謗罪”的打擊范圍,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誹謗罪侵害的名譽權,無須捏造,只要把明知不實的信息散布出去,即可構成誹謗。
林淼一直強調,自己只是在閨蜜群、家庭群等私密、小范圍內聊天,屬于特定關系人之間的私人言論。這種“點對點”的微信聊天是否構成散布?
對此,判決書從傳播范圍的角度進行了評析,除向不特定對象傳播外,致使虛構事實的傳播范圍擴大、失控可能性增加、可信度提高的推波助瀾行為,亦構成散布。在本案中,在他人向林淼求證不實信息主體時,林淼查找名單、確認名字并發送照片的行為,使得案涉不實信息在傳播過程中進一步確定化、直觀化、具象化。
此外,判決書還指出,在林淼與陳慧蘭的聊天中,后者曾將自己在其他微信群中關于此事的聊天記錄轉發給林淼,故林淼應當預見自己發給陳慧蘭的內容,很有可能被其再次轉發。事實上,張敏、陳慧蘭也實施了二次傳播行為,分別將案涉不實信息發送他人和微信群聊。
因此,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散布,不能僅以聊天對象或群成員的數量為標準,還需綜合考量信息性質、外泄可能性及實際有無再傳播等。點對點或微信小群聊天只是傳播方式不同,其后果與直接向不特定多數人傳播并不必然有別。“故不管是何種方式,只要造成不實信息擴散、他人名譽受到侵害,均可認定屬于散布不實信息,進而構成誹謗他人的違法行為。”
以本案為例,彭錞表示,林淼雖非不實信息的捏造者,但在三人微信群內確實進一步傳播了該信息。至于這種傳播范圍是否構成“散布”,法律并未就傳播對象的數量設置門檻,這是因為法律保護的“名譽權”是他人對一個人的評價,即便不實信息被一名第三人知曉,也已對社會評價造成實質性損害。一旦設定傳播人數門檻,反而為加害者規避責任留下空間,還可能增加受害者的舉證難度,削弱名譽保護。因此,林淼主張自己沒有向公眾傳播,只是在自己少數親友之間傳播不實信息,并不構成有效的免責抗辯,其行為符合誹謗的客觀要件。
是否必須承擔核實義務?
林淼在接受中國新聞周刊采訪時,多次強調自己與被造謠教師并不相識,她只是出于普通人的獵奇、八卦心理,不存在誹謗動機。“在群聊中談論此事,主觀上是出于對前學校和教育界師德的憂心”。
天臺縣人民法院在判決書中表示,對待“賣淫”這樣具有高度否定性評價、必然損害他人名譽的傳言,林淼作為教師,且系第三人的前同事,其消息更易為人所聽信,林淼未經合理核實即傳播,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在主觀方面具備誹謗的構成要件。
對此,彭錞認為,判決理由有可商榷之處。前同事身份可能被解讀為“內部信息”,也可能因此有利益糾葛惡意“抹黑”,難以簡單等同于“高可信度”;而將不可控的二次傳播風險直接歸責于原始傳播者,也可能過度擴張責任邊界。“任何私密聊天都將因這種不可控的風險而暴露在法律處罰之下,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至于“未核實即傳播”所以存在過錯,彭錞認為,這樣的結論同樣失之牽強,是將一個不合理的、高標準的“注意義務”強加于高度私密的社交情境中。在“閨蜜群”“父母群”中交流閑談,其注意義務本應是最低限度的。若將“未核實”等同于“主觀過錯”,等于是要求公民在私聊時必須扮演“事實核查員”的角色。這種要求不僅不切實際,反而行為人因要規避處罰而去多方“核實”,從而擴大不實信息的傳播,甚至扭曲正常的人際交往。
法院同時指出,將未婚女性與“賣淫”相關聯,本質上是對人格的貶低與侮辱。涉事教師明確表示,該不實信息已對其工作和生活造成重大不利影響。林淼的行為雖然不是造成案涉危害后果的唯一原因,卻是導致第三人名譽受損的重要因素,客觀上使得他人對第三人產生負面認識,造成第三人的社會評價降低,故其行為與第三人名譽受損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綜上,法院認為,林淼的行為構成誹謗,駁回其訴訟請求。
林淼對此并不認可。她更多將謠言的擴散歸因于,警方未及時辟謠,涉事教師在社交平臺公開姓名、照片和情況說明等諸多因素。
圍繞案件隨之引發更大疑問:轉發信息是否意味著必須承擔核實義務,是否會造成“寒蟬效應”?胡磊表示,本案判決強調并非意味著只要存在被轉發的可能即必然承擔法律責任,而是針對特定情境作出的評價:當傳言具有高度貶損性,行為人明知可能擴散卻仍放任發生,才會被認定具備故意與散布要件。
在胡磊看來,網絡傳播具有放大效應,司法機關往往要求行為人對傳言保持更高的核實義務。該判決的意義在于回應網絡語境下誹謗行為的認定標準,強調“不信謠、不傳謠”的網絡氛圍,同時也提示司法實踐仍需堅持個案分析與比例原則,在名譽保護與言論自由之間保持審慎平衡。
彭錞則強調,私人八卦并非毫無邊界。是否構成誹謗,仍需結合傳播對象、傳播情境、信息性質及行為人的主觀狀態綜合判斷。未經核實的信息一旦向公眾擴散,或在明知虛假情況下仍積極推動傳播,便可能越過法律紅線。
回到本案,林淼對法院判決并不認可,已提起上訴。在她看來,自己成了“替罪羊”式處罰的承擔者——在她之前的傳播者并未受到處罰,據其所知,真正的造謠者也未受到處理,將信息轉發至多人大群者僅被罰款500元,而自己卻被行政拘留兩日,“在過去的一年里,我承受著巨大的道德和精神壓力”。
記者:解雪薇
(xiexuewei@chinanews.com)
編輯:劉汨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