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上觀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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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幾則關于“上海地鐵提供有償代坐服務”的網帖,在社交平臺悄然流傳。今天,上海軌交警方澄清:所謂“有償代坐”,實為個別網民出于“獵奇”心理在網上發布相關內容,并無實際成交情況。目前,涉事人員已被警方依法予以訓誡。
上海警方的通報,讓這則消息的真相水落石出,但關于“有償代坐”“有償讓座”的討論并未平息。記者注意到,關于“地鐵座位能否買賣”的話題,此前就曾多次引發討論,有人覺得這是“付出勞動獲取報酬”,也有人直言這和“黃牛”牟利并無二致。
那么,從法律角度出發,有償出讓地鐵座位的行為合法嗎?如何看待這種行為及其影響?
地鐵“有償代坐”合法嗎?
“有償代坐”為何能迅速戳中公眾的敏感神經?答案或許藏在早高峰地鐵車廂里——在工作日的擁擠客流中,一個座位對長距離通勤的乘客而言,無疑是緩解疲憊的“剛需”。
社交平臺上,有網友直言“花幾塊錢買個座位很值”,還有人從中嗅到 “商機”,盤算著靠占座補貼交通費。但更多聲音則明確反對:地鐵座位是公共資源,讓座是美德,豈能明碼標價?“今天能賣地鐵座,明天是不是公交車座、公園長椅都能拿來賣?”不少網友直指,這一行為是對公共秩序的破壞。
站在法律層面,“有償代坐”“有償讓座”等行為,同樣存在明顯爭議。
“地鐵座位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均歸屬地鐵運營方。乘客上車后獲得的,只是座位的臨時使用權,根本無權對其進行有償轉讓或牟利。” 上海市經建律師事務所主任應慧鵬明確表示,地鐵座位作為公共服務資源,分配原則本就是“先到先得”,同時需優先保障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的需求,“代坐”“賣座”等行為,本身就違背了這一公共規則。
在湖南金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邢鑫看來,地鐵座位不是私有財產,更不能成為個人牟利的工具。“有償讓座是付出勞動獲取報酬的說法,其實是站不住腳的。”邢鑫指出,這一行為的本質,和“黃牛”倒票、占車位牟利并無區別,都是利用公共資源的稀缺性,將本該普惠大眾的服務變成個人謀利的籌碼,“這些行為,既影響資源的公平分配,也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有人提出,法律并沒有明確禁止“有償讓座”,按照“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這種行為是不是可以被允許?
對此,法律界人士也給出了否定答案。邢鑫解釋,判斷一個民事行為是否合法,不能只看是否有明確的法律禁令,還要看其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有償出讓地鐵座位,看似是乘客間的 “自愿交易”,實則是對公共資源的侵占,和占用公共車位、公共綠地牟利的性質并無二致,只是前者具有流動性、偶發性,后者更具長期性。
“現行法律對占用公共資源謀利的行為,始終持否定態度。” 邢鑫進一步指出,《民法典》第 153 條第二款明確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這一原則的存在,正是為了彌補法律條文的空白,限制那些看似 “法無禁止”、實則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上海地鐵官方也對此亮明態度,通過官方微博發聲“堅決反對”有償讓座行為,強調地鐵座位服務的是全體乘客,應遵循“先來先得”原則,不容被獨占,更不能成為個別人變相牟利的工具。
無償“指定讓座”可行嗎?
爭論聲中,還有網友拋出新的疑問:如果 “有償讓座” 涉嫌違規,那無償指定讓座是否可行?
日常生活中,地鐵車廂里的“指定讓座”并不鮮見:一家人出行,座位輪換著給家人坐;乘客下車前,將座位留給相熟的人;看到老人、孕婦、兒童,主動起身讓座……這些情況,性質是否相同?
“嚴格來說,乘客沒有權利將公共座位‘指定’讓給特定個人。”邢鑫表示,地鐵座位的公共屬性,決定了其分配必須秉持公平原則。但凡事有例外——如果是讓座給老弱病殘孕等特殊群體,這并非“指定”,而是基于社會公德的關愛之舉,值得提倡和鼓勵。
至于將座位讓給家人朋友的情況,法律界人士認為,這屬于乘客對自身合法取得的座位使用權的合理處分,從法律層面看并無不妥。
需要警惕的是另一種情況:無座乘客強行要求有座乘客讓座,由此引發的沖突時有發生。邢鑫提醒,讓座是道德義務,并非法律責任。有座乘客依法享有座位使用權,面對強迫讓座的要求,有權予以拒絕。如果強迫讓座一方使用暴力、侮辱、誹謗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還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律界人士建議,針對地鐵占座牟利等行為,地鐵運營方及相關主管部門應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細化禁止性條款和處罰措施,讓管理有章可循。同時,地鐵方面需加強車廂巡查和宣傳引導,完善監控設施,及時勸阻不文明乘車行為,守護好公共交通的秩序與公平。
原標題:《法治觀察:上海警方澄清地鐵“有償代坐”傳聞,但有人想買,這事合法嗎?》
欄目主編:王海燕
來源:作者:解放日報 鄔林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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