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日常生活中,朋友、親戚之間借錢周轉,有人會約定分期還款來減輕壓力。但如果對方逾期不還,并且明確拒絕還款,出借人能不能要求一次性還清剩余款項?近日,大邑縣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此問題給出了明確答案,也厘清了分期還款中的預期違約認定與保證責任承擔問題,為規(guī)范民間借貸行為提供明確司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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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jù)悉,張某某向劉某出借20萬元,劉某寫了《借條》,約定自2022年起,每年7月向張某某償還5萬元。當時,王某某以擔保人身份在《借條》上簽字確認。
借款后,劉某按照約定償還了2022年、2023年兩期款項,合計10萬元。但自2024年7月當期還款期限屆滿后,劉某未再履行還款義務。經(jīng)張某某多次催收,劉某以行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義務。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張某某將劉某、王某某起訴至大邑縣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歸還剩余借款10萬元、王某某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張某某與被告劉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條》所約定的分期還款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因劉某未按約定足額償還借款,其已經(jīng)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還款義務,致使張某某喪失對劉某將來可以履行未到期債務的信任,劉某已構成預期違約。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guī)定,對張某某要求劉某立即償還全部剩余借款的訴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被告王某某的保證責任,法院認為,王某某在《借條》上簽字確認擔保事宜,但未對保證方式進行明確約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王某某應對案涉?zhèn)鶆粘袚话惚WC責任,其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劉某追償。
大邑縣法院在此提醒,民間借貸中,借貸雙方及擔保人應明確約定借款金額、還款期限、擔保方式等核心條款,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fā)糾紛。借款人應恪守誠信原則,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需充分知曉擔保責任風險,在簽字確認前明確擔保方式與責任范圍,并審慎評估債務人履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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