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陳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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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職場“八卦”在數(shù)字時代呈現(xiàn)新特征,相關糾紛時有出現(xiàn),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帶來一定影響。對此,法學專家及律師建議,多方應合力明確職場“八卦”邊界,守護健康職場環(huán)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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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 趙春青 繪
原本在南京某公司任職的小高,離職后通過前公司內部郵箱,向近20名前同事群發(fā)郵件,文中多次使用“綠茶”“放蕩”“行為不端”等侮辱性詞匯暗指前同事小鄒,并公開了兩人的私人聊天記錄。
日前,小鄒一方的代理律師、北京市京師(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鑫、秦鳳實在接受《工人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經由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qū)人民法院審理,法院認定小高的行為給小鄒造成精神壓力和心理傷害,侵害后者的名譽權、隱私權,判決小高以書面形式向小鄒賠禮道歉并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和因維權支出的全部律師費。
近年來,與職場“八卦”相關的糾紛時有出現(xiàn)。無論是茶水間的竊竊私語,還是工作群的含沙射影,抑或是一個標簽、一條模糊的評價,都可能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帶來負面影響,甚至導致勞動關系解除,引發(fā)法律糾紛。
職場“八卦”類型多樣,侵害多方權益
只因頭包紗布帶傷上班,小張被同事錢某造謠,對方稱其“插足他人感情”“被正牌男友打傷”。多番澄清但無效后,難以承受“輿論”壓力的小張選擇離職。
隨后,小張訴至上海市長寧區(qū)人民法院,要求錢某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小張?zhí)峁┝私訄蠡貓?zhí)單等證據(jù),證明其當日受傷系無辜被他人毆打,且打人者已支付賠償。
法院認為,錢某的相關言論為不實推測,導致同事對小張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后者名譽權。最終,法院判決錢某賠償小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錢某當庭向小張賠禮道歉。
有過類似遭遇的小王告訴《工人日報》記者,一位同事曾毫無根據(jù)地污蔑他盜取公司財物,還因小王的衣著稱其“愛打扮”“是精致的利己主義者”。“因為這些謠言我徹夜失眠,工作時也難以集中精力,目前已從這家公司離職。”
記者注意到,當前,職場“八卦”類型日益多樣,部分“八卦”還涉及公司及領導名譽,傳播范圍也進一步擴大。
2024年,小林因試用期被解雇心生不滿,遂向多人群發(fā)短消息,稱前公司法定代表人羅某“名為商場精英,實為只會罵街的潑婦”,致使羅某的生活受到嚴重干擾。對此,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林的言論侵害了羅某的名譽權,判決小林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
“不實的職場‘八卦’會直接破壞當事人的職場聲譽,導致同事疏遠、領導不信任,即使后續(xù)被澄清,也會給當事人留下長期的負面標簽。”遼寧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素芬認為,對用人單位來說,不實言論的傳播還會造成團隊成員彼此猜忌、瓦解信任關系。
在北京澤盈律師事務所律師林屾看來,職場謠言如同“辦公室里的慢性毒藥”,不僅會侵蝕信任、影響勞動者職業(yè)生涯,甚至可能造成當事人“社會性死亡”,引發(fā)企業(yè)震蕩。
數(shù)字時代,職場“八卦”呈新特征
“隨著數(shù)字時代在線辦公的普及,搭上網絡快車的職場‘八卦’就像插上翅膀、穿上隱身衣,傳播速度呈指數(shù)級增長。且這類言論匿名性強、邊界模糊,常常裹著‘爆料’‘吃瓜’等娛樂外衣,讓人防不勝防。”林屾說。
對此,一些用人單位已采取明確處理措施。2025年12月,某知名互聯(lián)網公司通報了“編造發(fā)布不實信息”等一批內部違規(guī)案例,部分涉事員工因在社交平臺編造公司裁員降薪等謠言被辭退。
記者梳理公開案件發(fā)現(xiàn),司法實踐中,勞動者通過社交平臺發(fā)布的言論是否屬實、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法院認定勞動關系解除合法與否時的核心參考要素。
在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一起勞動糾紛案中,某公司一員工因工作矛盾,在個人社交賬號發(fā)布視頻,稱所在公司副總經理用“陰險手段”并“買通黑惡勢力”打壓他,該視頻瀏覽量過萬。公司報警后,警方調查未發(fā)現(xiàn)該員工所述情況。公司隨后以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為由將涉事員工解雇,法院認定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王素芬告訴記者,網絡環(huán)境中,不實職場“八卦”還具有載體形式多元、追責難度大等特征。“這類信息可依托社交軟件,迅速傳播至全公司甚至跨行業(yè)人群,且形式不再局限于口頭表述,還會結合短視頻、聊天記錄等,導致信息甄別難度大,負面效應顯著增強。”
林屾表示,無論是經由互聯(lián)網平臺還是線下場景傳播的不實職場“八卦”,均可能同時涉及民事侵權、行政違法甚至刑事犯罪,絕非“小事一樁”。
界定言論是否侵權,需進行綜合判斷
讓小王倍感困惑的是,如何界定職場“八卦”的邊界?維權需要哪些證據(jù)?
對此,代理上述小鄒一案的律師張鑫表示,以可能侮辱他人的信息為例,判斷其是否侵權的核心在于是否捏造事實、是否以侮辱方式貶損人格。“即使行為人表述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言論毀損他人名譽,就屬于侮辱。”
“界定言論是否侵權,通常需對4個核心要件進行綜合判斷。”王素芬進一步分析,即是否具有違法性且指向特定主體、是否造成客觀的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過錯。
王素芬建議,用人單位應針對不實職場“八卦”設立專門投訴舉報機制,及時開展調查并公布結果、避免謠言擴散,同時通過培訓、團建、以案釋法等方式,強化員工的法律意識與團隊協(xié)作精神,讓“慎言篤行”“誠實守信”的傳統(tǒng)美德融入職場生活。“對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不實‘八卦’傳播者,用人單位可依據(jù)合法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予以解聘。”
“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者行為準則,明確禁止職場侮辱性言行。同時,依法加強對在線辦公工具的監(jiān)管,避免工作郵箱等被用于私人謠言傳播。”秦鳳實說。
林屾提醒勞動者,一旦遭遇職場謠言,應保持冷靜,避免因負面情緒影響維權,并及時固定截圖、錄音、證人等證據(jù),視情況選擇內部投訴、尋求律師幫助或直接起訴。
來源:工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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