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加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司法保障,省法院發布第二批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典型案例。本批典型案例涵蓋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人身安全保護令以及未成年人撫養權、探望權等內容,希望通過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凝聚全社會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的共識和力量,讓尊重婦女、關愛兒童在全社會蔚然成風。
案例一
范某訴孫某離婚糾紛案
——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無過錯方離婚時有權請求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
基本案情
范某與孫某(女)于2007年結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2012年雙方因生活瑣事矛盾激化協議離婚,2015年辦理復婚登記。范某因工作常年居住在外地,在外工作期間,與其他女性同居并先后于2016年、2021年生育兩個女兒。孫某在老家贍養范某父母、撫養兩個婚生子,并為老人養老送終。2023年,范某以其與孫某2016年開始分居,感情完全破裂為由起訴離婚,未獲準許。2024年,范某以其與孫某感情無修復可能為由再次起訴離婚。孫某主張,如離婚,要求多分財產,婚生子女由其撫養,范某對其進行補償。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范某與孫某常年分居,且范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未和好,應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范某與他人同居并生育二女,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對婚姻關系、夫妻感情的破裂具有重大過錯,孫某作為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范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孫某在老家撫育子女、照顧范某父母等,負擔了較多家庭義務,范某應當給予孫某一定的經濟補償。綜合孫某負擔相應家庭義務的投入時間、精力和對雙方的影響,范某的過錯程度、損害后果、負擔能力,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酌定范某向孫某支付經濟補償和損害賠償共計20萬元。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對孫某適當多分;判令婚生子女由孫某撫養,范某支付撫養費并依法享有探望權。
典型意義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共同負擔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庭義務。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本案判令范某向孫某支付20萬元損害賠償和經濟補償,彰顯了對婚姻過錯方的懲戒以及對負擔較多家庭義務的無過錯方的補償和救濟,較好地維護了離婚婦女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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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閆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案
——多部門聯動齊發力,有力保障家暴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閆某(女)1995年與曹某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個女兒。2023年,二人因家庭經濟糾紛發生爭執,曹某將閆某毆打致輕傷二級,曹某因此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2024年曹某刑滿釋放后,閆某提起離婚訴訟。曹某因對閆某及其近親屬不滿,在案件審理期間揚言要進行更為過激的傷害行為。閆某在當地婦聯等部門的幫助下,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查認為,曹某曾因家庭矛盾將閆某毆打致輕傷二級,被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現刑滿釋放,在閆某提起離婚訴訟時,又揚言對閆某及其近親屬采取更為過激的傷害行為,導致閆某處于恐慌狀態,影響到閆某的正常生活。閆某存在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其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于受理申請后二十四小時內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裁定:禁止曹某對閆某實施家庭暴力;禁止曹某騷擾、跟蹤、接觸閆某及其近親屬;禁止曹某進出閆某的住所,并于當日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地婦聯、公安機關及居民委員會,明確告知曹某裁定內容、執行要求以及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律后果。隨后,經法院與婦聯等部門聯合調解,閆某和曹某最終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孩子撫養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并得到解決。
典型意義
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反家庭暴力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本案人民法院聯合婦聯、公安及社區構建司法主導、多部門聯動的“反家暴協同網絡”,通過法院暢通綠色快審執通道,公安機關、社區等協助執行監督,婦聯“事前發現”與“后續跟蹤”等方式,持續提升人身安全保護令執行實效,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救濟和保障。隨后,法院又聯合公安機關、婦聯等部門,并邀請調解員、心理咨詢師等協助調解,最終促使雙方自愿達成離婚協議,實現案結事了,為妥善化解家事案件矛盾糾紛,有效避免家庭矛盾激化提供了較好的經驗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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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
倪小某訴倪某撫養費糾紛案
——“法官+司法社工”協同助力家庭教育責任歸位
基本案情
倪小某(7歲)系倪某之女。2021年,倪某與倪小某的母親安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并確定倪小某由安某撫養,倪某每月支付撫養費700元。近兩年來,倪小某的生活及教育支出顯著增加。安某多次與倪某協商增加撫養費未果,倪小某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倪某自起始之日至倪小某十八周歲止,每月支付撫養費2000元。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撫養費爭議涉及子女的成長需求變化等深層次的家庭教育問題,遂委派司法社工進行庭前社會調查。司法社工通過多輪結構化訪談,綜合評估倪小某的心理需求,以及倪某實際履行探望、關心、教育職責的頻率和質量,結合家庭互動觀察進行分析,形成《庭前調查報告》。法院就調查發現的倪某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問題對倪某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建議倪某:每周至少探視女兒一次;每周至少與倪小某的學校老師溝通一次,了解其學習及在校表現,同時組織雙方調解。倪某認識到自身家庭教育責任缺失對女兒成長的影響,與倪小某達成調解協議:自2025年8月起,倪某于每月25日之前向安某支付倪小某撫養費每月1000元,至倪小某十八周歲止。
典型意義
在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審理中,對于糾紛背后隱藏的父母家庭教育責任缺失問題,應予重視。本案將未成年人權益保護與家庭教育責任落實緊密結合,探索構建“法官+社工”協同解紛新模式,依托司法社工專業、深入的庭前社會調查,在圓滿解決增加撫養費經濟訴求的同時,對家長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行為進行有效干預,以滿足未成年人“物質支持+情感陪伴”的內在需求。經過系統輔導,倪某實現了從被動履行到主動擔當的轉變,父女情感聯結顯著增強,倪小某心理狀態、人際關系明顯改善,學習成績大幅提升。本案為離異家庭未成年人保護提供了較好的實踐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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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王某訴彭某探望權糾紛案
——離婚后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義務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
基本案情
王某與彭某(女)原系夫妻關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3年,雙方經調解離婚,約定女兒王小某歸彭某撫養,兒子歸王某撫養,但并未對探望權作出約定。之后王某多次要求探望王小某,彭某總以各種理由拒絕。雙方協商未果,王某以彭某侵犯其探望權為由起訴,請求判令彭某在每個周末、法定節假日和寒暑假協助其探望王小某。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王某與彭某離婚后,女兒王小某隨彭某生活,王某作為父親依法享有探望的權利,彭某應予協助。探望權的行使不僅僅是滿足王某親情的需要,亦對王小某的身心健康發展有益,雙方應從子女利益最大化角度出發,合理安排探望時間,妥善處理雙方矛盾,協助對方與子女建立良好的親情關系,促進子女的身心健康發展。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法院綜合考慮王小某的年齡、生活、身體狀況、個人意愿等因素,判決王某可于每周六上午在王小某住處行使探望權,并可在征得王小某同意后,于寒暑假期間將其接走共同生活,彭某履行協助義務。
典型意義
離婚后,夫妻關系消滅,但父母與子女之間的親情以及父母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教育責任依然存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親或者母親對子女的妥善探望,不僅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權利,亦是父母應當履行的家庭教育責任。對于拒不協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權的有關個人或者組織,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本案法院在調解未果的情形下,以子女利益為中心,結合父母雙方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探望時間及方式,依法保障了離異家庭未成年子女仍能獲得來自父母的關愛,有力呵護了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來 源:省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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