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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lián)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李秀蘭育有三子女:張慧、張強、張偉。
2015年,老伴去世后,一家人協(xié)商出售其名下一號房屋,所得670萬元用于:
為李秀蘭在兒子張偉家附近購置新房養(yǎng)老;
剩余款項留作生活費。
經(jīng)法院確認,一號房屋由李秀蘭占5/8份額,三子女各占1/8。
因張慧、張強不便在京,便公證委托張偉全權辦理售房事宜。
2016年,張偉收取全部售房款后,用其中323萬余元購買了二號房屋,并登記在女兒張娜名下。
剩余280萬元轉入李秀蘭賬戶。
此后,李秀蘭與張強一同居住在二號房屋,直至2020年去世。
李秀蘭去世后,張慧、張強認為:
二號房屋實際由母親出資購買,應屬母親遺產(chǎn),張娜無權占有,要求張娜返還全部購房款323萬余元及利息。
張娜和父親張偉則表示:
購房款中,一部分是李秀蘭的贈與,一部分是張偉的贈與,登記在張娜名下即是贈與意思表示,且李秀蘭生前從未提出異議。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駁回張慧、張強的全部訴訟請求。
不支持張娜構成不當?shù)美嗖恢С址颠€購房款。
張娜作為登記產(chǎn)權人,成功保住房屋,無需返還任何款項。
三、法院說理要點
購房行為經(jīng)老人知情并同意。
各方均認可,李秀蘭對用售房款購買二號房屋一事完全知情,且長期居住其中,未提出異議。
未完成售房款分割,出資性質不明。
670萬元售房款雖為共有,但未書面約定具體分配方案,不能直接認定323萬元全部屬于李秀蘭個人財產(chǎn)。
登記在孫女名下具有贈與外觀。
在家庭內部,將房產(chǎn)直接登記在晚輩名下,結合老人長期居住、未主張權利等事實,可推定存在贈與意愿。
原告主張“不當?shù)美比狈σ罁?jù)。
張娜取得房屋并非“無法律根據(jù)”,而是基于家庭合意與老人默許,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當?shù)美?/strong>
繼承人不能直接追索“疑似出資”。
若對李秀蘭是否出資、出資多少有爭議,應先厘清670萬元售房款的內部分割,再另案解決權屬問題。
綜上,在無證據(jù)證明存在借名買房或借貸關系的情況下,法院尊重家庭內部財產(chǎn)安排。
四、律師提示
本案揭示了一個常見誤區(qū):“錢從共有賬戶出,房子寫別人名,就能要回來”。
但法院更關注行為時的真實意思表示。
關鍵風險在于:
售房款未及時分割,導致后續(xù)出資來源模糊;
無書面協(xié)議明確資金用途(是借款?代持?還是贈與?);
老人長期居住+未反對登記,反而強化了贈與推定。
對類似家庭安排,建議:
? 若為“代持”,務必簽訂書面借名協(xié)議;
? 若為“共同出資”,應明確各自份額;
? 若確系贈與,也應保留溝通記錄或遺囑說明,避免身后爭議。
北京房產(chǎn)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家庭房產(chǎn)糾紛十余年,成功處理數(shù)百起親屬間房產(chǎn)歸屬與出資返還案件,可為您提供精準應對策略。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wèi)律所房產(chǎn)事業(yè)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chǎn)營銷協(xié)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chǎn)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chǎn)交易涉及的權屬、監(jiān)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chǎn)房,央產(chǎn)房,限價房,經(jīng)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chǎn)、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chǎn)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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