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轉在生活中其實是非常常見的一種現象。有的村委會為了管理好村里的土地(包括荒山、荒地等),便會將村里的土地流轉給個人或者是企業來打理。事實上,土地流轉對村里或者是對村民來說都是一件好事,通過土地流轉,不僅可以將土地規模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率,降低成本,增加農產品產量和質量,而且農民老百姓還可以獲得土地流轉的租金,提高其的生活水平。
但是土地流轉必須要按照法律上規定的來,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堅持農村土地農民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基本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遵循依法、自愿、有償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流轉土地經營權。
另外,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所有權性質及其農業用途,確保農地農用,優先用于糧食生產,制止耕地“非農化”、防止耕地“非糧化”。與此同時,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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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實踐過程中,有的村委會在進行土地流轉時,卻不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來推進,甚至利用土地流轉名義,利用自己手里的一點權利截留村民相應的補償款。
潘某是天津市人,其為了響應地方相關部門的號召,承包了某村部分的荒山,種植果樹。一直以來果樹種植得都非常好。后來,潘某收到了村委會和鎮政府流轉土地的通知。對于土地流轉,事實上潘某也是沒有任何意見的。緊接著,當地相關部門開始對潘某種植的果樹進行評估,對于評估結果潘某也沒有任何的異議。
然而讓潘某怎么也沒有想到的是,就在土地流轉工作有條不紊的開展時,村委會卻告知潘某等人,其只能獲得苗木百分之三十五的補償款,其余的百分之六十五歸村委會所有,而且還要求潘某在果園流轉呈報表上簽字確認,逼迫潘某按照評估值的百分之三十五領取苗木補償款,否則村委會將拒絕上報土地流轉手續。
對于村委會的這種逼迫行為,潘某等人并沒有接受,其認為村委會的行為已經嚴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潘某便多次向有關部門就村委會的行為進行反映,但是有關部門對潘某的反映并沒有作出任何的處理結果。
面對相關部門以及村委會的這種做法,潘某不得不開啟另一條維權之路——啟動法律程序。在村委會再三逼迫的情況下,潘某決定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可由于自己不懂法,也不知道怎么提起行政訴訟才好,于是便決定找一位專業做行政訴訟方面的律師來幫助自己。通過網絡、打聽之下,潘某等人最終聯系到了凱諾律師,在與凱諾律師溝通過幾次后,隨即委托了凱諾律師,希望其能幫助自己拿回屬于自己的苗木補償款。
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之后,為了能更好地幫助到潘某等人,多次前往潘某等人所在地進行實地調查,收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最終功夫不負有心人,凱諾律師拿到了村委會違法截留苗木百分之六十五的決議。在拿到該份文件之后,凱諾律師隨即制定了一套維權方案,并按照該維權方案指導潘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村委會關于潘某等人承包果園內所有苗木補償金的百分之六十五歸集體所有的決定。
針對本案,凱諾律師認為,果樹是由國家無償提供給潘某等人的,而不是由村委會提供,而且承包經營合同中明確記載果樹數量是先種植后訂立承包合同的事實進行論證。其次,對土地流轉地上附著物補償款的歸屬和土地流轉補償款的歸屬,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土地流轉過程中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應當歸承包人所有。
所以,村委會的做出果園苗木補償金按評估價35%給承包戶,65%歸集體由全體村民分配的決定,侵害了集體成員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權法》關于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其負責人作出的決定侵害集體成員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集體成員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規定作出判決。
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意見,依法撤銷了村委會關于承包果園內苗木補償金的65%歸集體所有的決定。
根據《土地承包法》中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擅自截留、扣繳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或者土地經營權流轉收益的,應當退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補償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
事實上,土地流轉與土地征收都與村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法律也保障村民在土地流轉、土地征收中的各項權益。所以實踐過程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或者是村委會擅自截留自己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款,一定要向有關部門反映,若反映無果,建議盡快在專業律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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