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邵先生因民間借貸與李某產生糾紛,涉案金額共計4萬元。由于對法律問題一竅不通,邵先生遂通過朋友介紹找到楊某,委托其幫助辦理民事調解事務。很快,邵先生便收到了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
但李某在還款兩期后,開始拒不按照調解書內容執行,并于當年10月斷聯。錢要不回來,邵先生心急如焚,眼看著要到年末了,用錢的地方多。于是,他又找到楊某商量解決辦法。
楊某得知此事后,心想這事好辦,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就行了,一來一回還能從中“撈點錢”。遂對邵先生謊稱自己在法院有認識人,只要通過他找的人向法院交納強制執行押金,法院就能強制執行對方名下財產,押金以后還能退。
邵先生看楊某說得有鼻子有眼的,而且之前幫忙辦理的民事調解也很順利,所以就沒多想,按要求轉給楊某15000元強制執行押金。半個月后,楊某聲稱事情不好辦,此前繳納的押金不夠,讓邵先生再轉17000元押金。
在隨后的一個月里,楊某多次以事情棘手需補繳押金為由,要求邵先生轉賬,且一次比一次要得多。邵先生想著反正押金能退回來,就按要求照辦了,累計向楊某轉賬175000元。花了很多錢,事還沒辦成,邵先生感覺不太對勁,遂前往法院咨詢執行押金一事。
法院工作人員告訴他,從來沒收到過所謂的押金,并且在辦理執行案件時,申請執行人只需攜帶必要立案手續,無需繳納押金等費用。邵先生意識到自己被騙了,遂至公安機關報案。
受案后,公安機關將楊某傳喚到案接受訊問。經查,楊某并不認識法院工作人員,在收到錢款后也并未交給法院,而是用于其個人揮霍。楊某因涉嫌犯詐騙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
根據被告人楊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楊某退賠被害人邵某人民幣十七萬五千元。
法官說法
維權莫信能人言,立案只需到法院。
執行從無押金事,謹防上當又受騙。
法院執行工作全程公開透明,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開展。當您遇到不了解的法律問題時,可通過法院訴訟服務中心、執行指揮中心等官方渠道進行咨詢,也可撥打12368訴訟服務熱線咨詢。切勿輕信非官方渠道的“捷徑”說辭,更不要向不明身份人員支付“押金”“好處費”等費用,謹防上當受騙,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來源:長春汽開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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