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環球時報
近幾年,“校園欺凌”問題備受輿論關注,特別是圍繞如何及時發覺、如何懲前毖后,討論頗多。2026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新法”)正式施行。其中第60條明確規定,對“以毆打、侮辱、恐嚇等方式實施學生欺凌,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員,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并可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同時,對學校“明知發生嚴重的學生欺凌或者明知發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學生的犯罪,不按規定報告或者處置的”,除責令整改外,還可建議有關部門處分相關責任人員。這意味著學生欺凌行為首次被明確納入治安管理處罰范疇,并在行為界定、懲戒力度、學校責任方面進行了制度強化。
新法直指當前治理學生欺凌的兩大關鍵難題:一是對未滿14周歲的涉事未成年人必須落實有效矯治;二是推動學校嚴肅認定與處理欺凌事件,杜絕包庇縱容。但要真正落實,還需健全矯治教育體系,針對性建立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從而實現對欺凌行為的依法認定、分級處理和長效治理。
在懲治方面,新法規定,對因未滿14周歲而不能處以行政拘留等治安處罰的欺凌實施者,應當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長期以來,部分未成年人因年齡原因,在實施欺凌后未受到實質懲處,繼續正常上學、生活,無形中助長了其僥幸與囂張心理,也使得年齡成為個別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擋箭牌”。矯治教育的強化,正是為了填補這一治理空白,讓未成年人也為自己的錯誤行為擔起應負的責任。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早已將“毆打、辱罵、恐嚇,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等行為列為嚴重不良行為,并明確公安機關可采取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等多種措施。對因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還可經專門程序決定進行矯治教育。然而現實中,諸如社會服務、社會觀護等措施往往落地不暢,矯治教育體系一直尚未健全。
因此,隨著新法落地,必須加快完善矯治教育實施機制,明確各類矯治措施的適用情形、執行標準、監督主體與效果評估方式。近年來各地推進建設的專門教育學校,也應依法納入分級懲戒與矯治體系,實現對不同年齡、不同行為情節的未成年人進行科學、有效的教育矯治。
在防治校園欺凌方面,新法明確學校在知情不報、處置不力時須承擔相應責任,這有助于扭轉部分學校面對欺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掩蓋淡化的做法。但僅靠追責遠遠不夠,關鍵是要建立并真正發揮學校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作用,形成公開、多元、專業的認定與處理機制。
2017年,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的《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就已要求各校成立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依據規定程序對涉嫌欺凌事件進行調查、認定,并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理建議。如今,隨著新法落地,校園欺凌防治有了更多依循,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的相關機制也應加速實質化運作,實現對校園欺凌的早發現、早干預、妥處置。在成員構成上,該委員會應廣泛吸納學校領導、教師代表、家長及校外教育、法律、心理專家參與,避免校方單方面處置可能導致的“內部消化”。同時,應建立申訴與復查機制,確保處理結果公正可信。只有凝聚多方共識,進行綜合研判,才能真正維護被欺凌學生的權益,構建長效防治體系。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進一步明確了責任劃分,將學生欺凌納入法治軌道,是我國防治校園暴力機制形成閉環的重要一步。唯有通過法治懲戒、教育矯治與學校主體責任三者協同發力,方能從根本上遏制校園欺凌,為孩子們營造安全健康的成長環境。(作者是教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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