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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資源部關于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并辦理登記的答復引發廣泛關注,不少人誤以為宅基地可無條件繼承,實則該類繼承存在嚴格法律邊界。明確相關規則是避免權益糾紛的關鍵。對于此類繼承問題,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太原分所王英律師根據法律條文規定以及裁判規則,整理了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法律指引,供大家參考。
核心前提
農村宅基地的集體所有屬性決定了其繼承不能脫離特定前提,城鎮戶籍子女繼承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核心條件,具體如下:
1、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十一條規定,農村宅基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無法單獨作為遺產繼承。
2、繼承以“地上有房”為前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依附于房屋存在,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可通過繼承房屋所有權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自然資源部答復亦明確,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繼承后,繼承人同步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3、房屋滅失后宅基地使用權喪失。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以房屋存續為基礎。若宅基地上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滅失,宅基地使用權隨之終止,該宅基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
主體范圍與遺贈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的人身依附性決定了其繼承主體和流轉方式存在限制,非親緣關系的遺贈不具備法律效力,具體規則如下:
1、繼承主體限定于法定繼承人范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和兄弟姐妹、祖父母等第二順序繼承人,城鎮戶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可依法繼承。
2、非親緣關系遺贈不發生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遺贈制度,自然人可將財產贈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但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人身依附性,旨在保障農民居住權益。非本村集體成員的非親緣關系人,無法通過遺贈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及宅基地使用權。
3、繼承后的權利行使受限制。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僅可對房屋進行維修維護,不得翻建、改建、擴建。同時需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明“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結語:
城鎮戶籍子女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嚴格恪守法律邊界,把握“地上有房”的核心前提和法定繼承的主體限制。繼承過程中應注重留存房屋產權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材料,必要時咨詢專業律師,確保繼承行為合法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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