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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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按:深圳龍崗一公司招聘專員在2023年1月9日下午將一名前來應聘的勞動者帶到公司車間試工,工作內容為折紙盒,不料該勞動者在試工過程中突然暈倒猝死。該勞動者是否已與公司成立勞動關系?請看高院再審結果: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4)粵民申1859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
法定代表人:宋某,該公司總經理。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某甲,男,侗族,1964年10月4日出生,身份證住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縣。
再審申請人深圳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公司)因與被申請人楊某甲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不服XXX法院XXX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根據某公司的再審申請,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其與楊某乙于2023年1月9日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根據查明的事實,楊某乙是在2023年1月9日下午由某公司人事專員張某帶至公司生產車間試工,當天下午楊某乙突發疾病猝死。
根據張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陳述,其負責某公司的招聘工作,2023年1月9日14時24分在楊某乙聯系后將楊某乙帶到車間開始試工,工作內容為折紙盒,之后接到車間經理電話告知楊某乙暈倒。
本案中,某公司與楊某乙均具備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楊某乙由某公司的人事專員安排到車間工作,某公司臨時普工王某亦證實楊某乙當時在其旁邊干活,工作內容為折紙盒子。
因此,本案現有證據足以證明楊某乙已在某公司工作場所提供勞動,勞動內容屬于某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某公司已對楊某乙開始用工,雙方符合成立勞動關系的情形,原審法院認定雙方于2023年1月9日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并無不當。
綜上,二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適當,某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深圳市某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審判長:周小勁
審判員:強 弘
審判員:陳 淵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謝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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