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應急管理局2026年1月12日發布《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東莞市紀委監委也在官網公布了這起事故的處理結果。
2025 年3 月29 日21 時34 分許,東莞市東江大道橋頭鎮邵崗頭村三叉路口路段發生一起轎車碰撞大貨車的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3 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557.997 萬元。
經調查認定,東莞橋頭“3·29”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機動車駕駛員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超速行駛過程中對路面情況注意不夠,追尾前方違法停靠、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從而引發的較大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此外,貨車司機因身體不適將重型倉柵式半掛車長期違法停靠在路邊休息、重型倉柵式半掛車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也是引發事故的原因之一。
轎車司機劉某,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車內另外兩名乘客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帶,鑒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責任。
孫某某,駕駛反光標識及尾部護欄裝置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車輛上路且在道路停車時妨礙其他車輛通行,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依法對其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款200 元、200 元合計400 元的行政處罰。
東莞市紀委監委的通報顯示,紀檢監察機關對有關單位2名責任人員予以追責問責,具體如下:
謝柱強,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機動中隊中隊長,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凌廣,東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橋頭大隊(原交通警察支隊橋頭大隊)事故處理中隊副中隊長,給予誡勉談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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