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轉自《法制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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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陽市市民徐某向媒體反映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無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十一條“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的規定,更無視河南省高級法院終審判決結果和2025年7月17日給南陽市宛城稅務局的明確復函解釋,執意對當事人獲得的“案件執行賠償款”征收“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等五個稅種合計340多萬元的稅費,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損害了國家政府機關的信譽和權威,給當地營商環境帶來了不良影響。
(一)
2013年,徐某與南陽林源置業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鋪認購協議》,購買了10000平米商鋪。協議簽署后徐先生如約支付總房款4000萬元。然而,林源公司并未按期交房,徐某一怒之下起訴到法院。
2023年5月10日,河南省高級法院做出了“(2021)豫民終1163號”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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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判定:被告林源置業公司返還徐某4000萬元購房款。
林源置業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賠償徐建民占有資金損失(以4000萬元為基數計算)。如果未按期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依法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同時駁回了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然而,此事過去不到兩年,徐某又遇到了另一件麻煩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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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12日,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稅務分局向徐某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宛城稅稅通(2025)250812號)。
這份稅務通知書稱:依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豫民終1163號、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3)豫13執異230號裁定書所列內容,你取得的“執行利息收入”負有納稅義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自收到該筆款項后15日內進行申報繳納稅款,申報納稅地址:國家稅務總局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辦稅服務廳)。逾期申報繳納將依法按日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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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8日,南陽宛城區稅務局仲景稅務分局再次下發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宛城稅稅通{2025}250908號)稱:依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21)豫民終1163號、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2023)豫13執異230號裁定書所列內容,你取得的“16402375.86元執行款”負有納稅義務,應繳增值稅162399.76元、城市維護建設稅5683.99元、教育費附加2436元、地方教育附加1624元、個人所得稅3247995.22元,共計3420138.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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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會兒是““執行利息收入”負有納稅義務;一會兒是“執行款”負有納稅義務。對于這多份內容不同的稅務通知書,徐某當時就表示了異議。他認為,按照《國家賠償法》“對賠償請求人取得的賠償金不予征稅”的條款。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的做法明顯是違法行為。
為此,徐某多次和南陽市宛城區稅務部門進行交涉協商,陳述自己的意見。他還積極向有關部門進行反映,要求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說明向自己征收稅款的法律依據。然而,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至今未說明征收稅款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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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通告發出之前,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曾向河南省高院發函要求說明該案中“利息損失”的性質問題。
2025年7月17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關于(2021)豫民終1163號民事判決書中利息損失性質的回函》形式復函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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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函明確答復:關于“利息損失”的性質問題,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2021)豫民終1163號民事判決書第41頁已經作出說明:“本案中,徐建民對商品房買賣合同需要具有預售許可證應該是明知的,對于合同無效,雙方均存在過錯。因徐建民支付了4000萬元購房款,并未取得房產,其遭受的損失,既包括資金占用損失,也包括機會損失。因為林源公司實際占用了徐建民4000萬元的資金,占用資金的利息屬于徐建民實際產生的直接損失,可參照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確定林源公司的賠償數額。”據此,判決主文中的“利息損失”,系賠償的損失。
然而,針對河南省高院的明確答復,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依然連續多次向徐某下發稅務事項通知書,一再堅持要求徐某繳納“執行款稅”合計340萬。
可是,當徐某到繳稅大廳辦理繳納手續時卻被工作人員告知:無法按“執行款”申報納稅,因為現在沒有對應的稅務項目。
但是,南陽市宛城稅務局仲景分局仍然責令徐某限期申報納稅,并準備公告送達稅務通知書。
據徐某介紹,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領導一再勸告他:你先把稅交了,然后去提起行政復議和到法院起訴,到時候稅務部門輸了,再把稅費退還給你不就行了。
針對這一做法,徐某表示,做為國家行政機關單位,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理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但現在卻隨意定性當事人收到的法院判決執行款項性質,更無視河南省高級法院對該款項屬于“賠償性質”的明確答復,執意要公告違法強迫公民申報納稅,給當事人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嚴重困擾。
為核實有關情況,媒體聯系了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分局局長蔣某,但對方沒有應答。
隨后,媒體又聯系上了南陽宛城區稅務局辦公室,工作人員表示:此事可以和局法制股負責人邢科長聯系了解。然而,邢科長卻告訴媒體:此事請聯系局辦公室了解。
媒體無奈,將“南陽市民徐某舉報反映該局仲景分局違法征收法院執行款的問題材料”短信發送給蔣局長和邢科長等人,并請有關方面對“徐建民法院執行款的征稅依據是什么?”、“該局在河南省高院回函確認判決書中的“利息損失為賠償性質”的情況下,為何還要進行征收稅?”等問題進行回復。
截止發稿之時,媒體沒有收到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及仲景分局的任何回復意見。
但是,2026年1月6日,南陽市宛城區稅務局仲景稅務分局在《南都晨報》上刊登了“宛城稅稅通[2025]2511120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又“判定徐某“2025年9月25日取得的執行款為‘資金占用利息收入’,應繳稅費340萬元”。
后續情況,媒體將繼續予以關注!
律師點評:行政機關應該依法行政,不同于民事案件,行政執法遵循的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可為”。對于增值稅,《增值稅法》第三條規定: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稱應稅交易),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增值稅。銷售貨物、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是指有償轉讓貨物、不動產的所有權,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而對于個稅,《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根據上述規定,稅務機關不能超范圍征繳稅費。另外,《民法典》第585條也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從上述規定不難判斷,任何合同關系都可能會產生違約和賠償責任,而違約金、損失的計算并不會因參照了其他計算方法而改變性質。河南省高院(2021)豫民終1163號案件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徐建民在案件中的所得,系因購房不成開發商支付的賠償金。此賠償金在計算過程中即便參照了利息的計算方式,也不能改變其“房屋買賣賠償金的性質”。而無論是《增值稅法》還是《個人所得稅法》都沒有規定“房屋買賣賠償金“需要繳稅。所以,稅務機關對徐建民在民事案件中的賠償進行征稅,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稅務機關涉嫌違法行政。因為稅務機關征繳稅額較大,其行為一旦公開可能引發類似案件的連鎖反應,其行政行為一旦被認定為違法應屬情節嚴重,對此當事人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以及監察機關投訴糾正違法行為并依法追責。(北京市鑫諾律師事務所 王樹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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