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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張偉起訴稱,1998年母親林秀英作為被拆遷人取得一套安置房(“一號房屋”),因無力支付房款,雙方口頭約定由他全額出資、借用母親名義購買,房屋實際歸他所有。母親生前還立下遺囑,稱“房是張偉買的,歸他一人繼承”。
母親去世后,張偉要求法院確認他與母親之間存在有效的口頭借名買房合同,意圖排除其他兄弟姐妹對房屋的權利。
但張明、張華等兄妹堅決反對,認為:
一號房屋源于父母共有老房拆遷,本就包含父親遺產;
母親生前從未否認自己是產權人;
張偉20多年未要求過戶,卻在繼承糾紛敗訴后突然提出“借名”;
所謂《借名聲明》是母親臨終前單方簽署的打印件,與此前多份遺囑邏輯矛盾。
此前,法院已在繼承、買賣、共有物分割等多起訴訟中認定:一號房屋屬于家庭共有財產轉化而來,各子女均有份額。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張偉全部訴訟請求。
核心結論:僅有出資、遺囑或事后聲明,不足以證明存在借名買房合意。
三、法院說理
借名買房必須有“購房時”的明確合意
法院強調:借名關系是否成立,應以1998年購房時雙方的真實意思為準。張偉提交的《借名聲明》形成于2021年(購房23年后),屬于事后追認,不能反推當初存在借名約定。
遺囑≠產權歸屬證明
母親遺囑中說“房是張偉出錢買的”,僅表明她愿將自己名下的份額留給張偉,不等于承認房屋本就不屬于自己。更不能據此否定不動產登記效力。
出資可能構成贈與或借貸,不等于取得產權
即便張偉支付了房款,在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法院可認定為對母親的資助或贈與,而非“代持”或“借名”。
長期未主張權利,不合常理
若真為借名,張偉在母親健在的20多年里從未要求過戶,反而在早前訴訟中多次認可母親是產權人。這種行為與“真實權利人”身份明顯矛盾。
房屋來源涉及父親遺產,母親無權單獨處分
一號房屋源于夫妻共有老房拆遷,包含已故父親的財產權益。即便母親想“送”給張偉,也僅能處分自己的部分,不能剝奪其他繼承人對父親遺產的權益。
不動產登記具有法定推定效力
房屋自始登記在林秀英名下,張偉作為主張“推翻登記”的一方,舉證責任極重,而其證據未達到“高度蓋然性”標準。
四、律師提示
“借名買房”不是誰出錢就歸誰,尤其涉及親屬、拆遷、工齡優惠等復雜背景;
沒有書面協議+購房時合意+及時主張權利,幾乎無法勝訴;
遺囑、事后聲明、付款憑證單獨使用,證明力極弱;
若您是房產登記人或其繼承人,遇到他人主張“借名買房”,切勿慌張——法律更保護登記公示效力。
建議盡早咨詢專業律師,無論是防范風險,還是應對他人確權之訴,專業策略至關重要。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如有相關問題,歡迎來電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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