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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化交往日益頻繁的背景下,跨境糾紛屢見不鮮,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如何合法有效提起訴訟,并確保判決在境外順利執行,成為諸多當事人面臨的核心難題。尤其針對斯里蘭卡這一具有獨特法律體系的國家,其最新法律條款對外國判決的承認與執行作出了明確規制。
一、被告人在國外的起訴流程:跨境訴訟的基礎操作
當被告人身處國外時,起訴的核心在于解決“管轄權確定”“文書送達”“證據獲取”三大關鍵問題,其流程遵循國際私法基本規則與相關雙邊/多邊協定,具體可分為以下步驟:
(一)明確管轄法院:找準跨境訴訟的“入口”
首先需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確定具有管轄權的國內法院。通常可選擇:
1、原告住所地法院(若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以經常居住地為準);2、合同履行地、侵權行為地等與糾紛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
3、若雙方存在管轄協議且該協議合法有效,可按協議約定確定管轄法院。
需注意,管轄法院的確定需兼顧“可執行性”——若后續需在斯里蘭卡執行判決,應確保所選法院的判決符合斯里蘭卡對外國法院管轄權的認可標準,避免因管轄依據不被認可導致判決無法執行。
(二)跨境文書送達:確保被告權利的核心環節
向國外被告人送達訴訟文書,是跨境起訴的關鍵程序,需嚴格遵循《關于向國外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即《海牙送達公約》)及我國與斯里蘭卡的相關司法協助規定。根據斯里蘭卡司法部官網公示的信息,其《2000年民事和商事事項相互協助法》(第39號法案)明確規定,斯里蘭卡司法部是跨境文書送達的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處理外國司法文書的接收與送達事務。
具體流程為:1. 國內法院制作送達文書,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后,轉遞至斯里蘭卡司法部;2. 文書需按要求翻譯為斯里蘭卡官方語言(僧伽羅語、泰米爾語)或英語,并附上相關費用(如針對澳大利亞堪培拉地區,需支付390美元現金,且需申請人親自到斯里蘭卡司法部繳納);3. 斯里蘭卡司法部完成送達后,出具送達證明并反饋至國內法院。若無法直接送達,可通過公告送達等方式完成,但需符合雙方法律規定的期限要求。
(三)跨境證據獲取:夯實案件事實的關鍵支撐
針對位于斯里蘭卡的證據,可依據《海牙取證公約》及斯里蘭卡《2000年民事和商事事項相互協助法》,向斯里蘭卡司法部申請協助獲取證據。申請時需提交明確的證據清單、取證目的說明,且相關文件需經公證認證。斯里蘭卡司法機關將根據其國內法律規定,協助調取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等證據,并反饋至國內法院。
二、在斯里蘭卡順利執行判決:基于最新法律條款的實操指南
獲得國內法院生效判決后,若被告人在斯里蘭卡有財產,需向斯里蘭卡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該判決。此前,斯里蘭卡主要依據《外國判決執行條例》和《相互執行判決條例》處理相關事宜,但這兩部法規已被最新生效的《2024年相互承認、登記和執行外國判決法》(第49號法案,以下簡稱“REFJA”)廢除。REFJA于2024年9月13日經議長認證,202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是當前在斯里蘭卡執行外國判決的核心法律依據,其條款可通過斯里蘭卡法律網(srilankalaw.lk)查詢公示內容。結合該法案及斯里蘭卡司法部官網相關規定,順利執行判決需遵循以下步驟與要求:
(一)前置審查:確認判決符合斯里蘭卡執行條件
根據REFJA的核心條款,外國判決需滿足以下條件方可在斯里蘭卡申請執行:
1、判決作出國屬于“互惠國家名單”內。REFJA第2(1)條賦予司法部長通過政府公報發布命令的權力,明確可相互承認與執行判決的國家名單。根據2024年第2429/51號特別政府公報,斯里蘭卡已將53個國家納入互惠名單,包括印度、加拿大、南非等,具體名單可通過斯里蘭卡政府公報官網查詢。若我國未被列入當前名單,需通過雙邊司法協助途徑協商處理。
2、判決為“終局性且具有約束力”。REFJA第3(1)條規定,僅對當事人具有終局性和約束力的外國判決,方可申請執行。此處的“終局性”指判決已過上訴期限,或經最高審級法院終審確認,無進一步上訴可能。
3、判決類型符合法定范圍。REFJA將可執行判決分為兩類:
1)婚姻相關判決(離婚、婚姻無效、法定分居);
2)其他民事判決(如金錢給付判決)。其中,婚姻相關判決的執行申請需針對斯里蘭卡境內的當事人婚姻關系,其他判決需涉及可在斯里蘭卡執行的財產權益。
4、申請未超過時效。REFJA第4(a)條規定,執行申請的時效為判決生效之日起10年;若申請人能提供充分合理的延遲理由,斯里蘭卡法院可受理超過10年的申請。
(二)提交申請:明確管轄法院與必備材料
1. 確定管轄法院
根據REFJA規定,管轄法院分兩類:(1)婚姻相關判決:向科倫坡地區法院或任何一方當事人居住地的地區法院申請;(2)其他判決(如金錢判決):向科倫坡地區法院或司法部長通過政府公報指定的法院申請。建議申請前通過斯里蘭卡司法部官網(moj.gov.lk)確認最新的管轄法院指定信息。
2. 準備必備申請材料
結合斯里蘭卡司法實踐及《2000年民事和商事事項相互協助法》的要求,申請材料需包括:
1)執行申請書(需用英語撰寫,明確申請人、被申請人信息、判決內容、執行請求);
2)外國法院判決原件及經公證認證的復印件;
3)判決生效證明(需由作出判決的法院出具,證明判決已終局生效);
4)相關文書的翻譯件(若原件非英語、僧伽羅語、泰米爾語,需由斯里蘭卡認可的翻譯機構翻譯并公證);
5)被申請人在斯里蘭卡的財產線索證明(如房產登記信息、銀行賬戶信息、資產查封線索等);
6)申請費用繳納憑證(具體費用標準可查詢斯里蘭卡法院官網或向司法部咨詢)。
(三)法院審理:審查與登記程序
斯里蘭卡法院收到申請后,將開展兩項核心審查:一是形式審查,核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法定格式;二是實質審查,確認判決是否存在REFJA規定的拒絕執行情形(如違反斯里蘭卡公共政策、判決系通過欺詐取得、被告未被合法送達文書等)。
若審查通過,法院將對外國判決進行登記,并向被申請人送達執行通知;若被申請人提出異議,法院將組織庭審質證,申請人需委托斯里蘭卡當地律師參與訴訟,就異議事項進行答辯。根據斯里蘭卡司法部要求,外國當事人參與訴訟需通過當地律師代理,可通過司法部官網查詢注冊律師名單。
(四)強制執行:落實判決權益的最終環節
若被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生效判決,申請人可向斯里蘭卡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措施包括:
1、財產查封與拍賣:對被申請人在斯里蘭卡的房產、車輛、動產等進行查封,經拍賣后以拍賣款清償債務;
2、銀行賬戶凍結與劃撥:向銀行出具協助執行通知書,凍結被申請人賬戶并劃撥相應款項;
3、收入扣押:若被申請人有固定收入(如工資、租金等),法院可裁定由支付方直接將部分收入劃至申請人賬戶。
需注意,斯里蘭卡法院的執行程序可能涉及地方行政機關協助,申請人可通過斯里蘭卡司法部設立的民事法律改革小組委員會咨詢相關協作事宜。此外,參考2025年斯里蘭卡最高法院對“X-PressPearl集裝箱船污染案”的執行判決(要求責任方分三期支付10億美元賠償金),對于大額判決的執行,法院可能允許分期履行,但需明確每期履行期限與違約責任。
三、關鍵風險提示與合規建議
(一)關注法律適用的時效性
REFJA作為斯里蘭卡最新生效的法律,取代了此前的兩部舊條例,其條款對申請條件、管轄法院等均作出重大調整,申請人需避免依據舊法準備材料。建議通過斯里蘭卡法律網(srilankalaw.lk)或司法部官網(moj.gov.lk)查詢法案全文及相關實施細則,確保申請流程符合最新要求。
(二)強化財產線索核查
跨境執行的核心難點在于財產定位,申請人需在申請前通過合法途徑核查被申請人在斯里蘭卡的財產信息,可委托當地律師向房產登記部門、銀行等機構查詢。若無法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可能導致執行程序停滯。
(三)依托雙邊司法協助機制
根據202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斯里蘭卡民主社會主義共和國聯合聲明》,中斯雙方愿加強司法和執法安全領域合作,打擊跨國犯罪并提供司法協助支持。若在文書送達、證據獲取或判決執行過程中遇到障礙,可通過我國司法部向斯里蘭卡司法部提出司法協助請求,借助官方渠道推動程序進展。
(四)委托專業本地律師
斯里蘭卡的法律體系兼具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特點,訴訟程序存在獨特性。申請人需委托熟悉REFJA條款及當地司法實踐的斯里蘭卡律師代理案件,確保申請材料符合要求、庭審答辯專業有效,降低執行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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