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這位法官點贊!安徽蚌埠,一男子因獵捕野生鳥兒400只被法院起訴賠償12萬元,男子倒是認錯,可錢實在是拿不出來,最終提出“以勞代償”方案,讓其喂鳥10年來進行代替。網友:這個判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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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本身并不復雜,胡某某為了捕鳥,多次架設粘網、下藥,一共獵了四百多只野生鳥類,黑水雞、斑鳩、麻雀都在其中。這個量,放在哪兒都不算小。檢察機關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判賠生態損害賠償金12萬元,加上評估費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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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下來了,問題也來了。胡某某一家靠種地為生,大女兒在讀大學,小女兒需要長期照顧,全家就靠低保過日子,實在拿不出這筆錢。他認錯,也愿意賠,但確實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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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法官沒有簡單處理,他們去家里看了,也了解了實際情況。于是,一個挺不一樣的方案被提了出來:以勞代償
具體來說,胡某某每年要拿出兩百斤糧食,專門去野外喂鳥,持續十年。同時,他還要聽從所在居委會的安排,參與護林護鳥、巡查秸稈禁燒、做環保宣傳這些實際的勞務工作。這個方案得到了檢察院、居委會和他本人的同意,由三家一起監督執行
這個判決,說實話,挺有人情味,也接地氣。它沒有死磕一個根本拿不出的數字,而是找到了一種更有實際意義的補償方式。十二萬的賠償金,對胡某某來說是天文數字,但轉換成十年的具體勞動和糧食付出,既在他能力范圍內,又實實在在地讓損害環境的行動,變成了修復環境的勞動
我挺贊同這種處理方式的。法律的意義不僅是懲戒,更是教育和修復。對于一個經濟困難但愿意改過的家庭,強行逼債可能讓整個家庭陷入絕境,社會效果未必好
現在這樣,他付出的勞動直接用于生態環境的養護,等于親手去彌補自己造成的傷害,這個教育意義可能比單純交罰款更深刻。對于社會來說,生態環境得到了持續的、具體的看護,也是一種更實在的補償
當然,這種方式也有前提,就是當事人確實無履行能力且真誠悔過,并且有可操作的勞務項目來對接。它不能成為逃避責任的借口,而應該是一種在特殊情況下,更務實、更有溫度的責任承擔形式。這個案例提供了一個很好的思路:在面對類似公益訴訟執行難時,除了傳統的強制執行,或許可以多考慮一些創造性的、能真正修復損害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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