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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法
當書法遇上法律,會擦出怎樣的火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自199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先后進行三次修正。作為產品質量領域的基本法律,產品質量法對規范產品質量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更好地學習、宣傳、貫徹這部法律,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的支持下,法治日報社開展了“‘書·法’系列活動之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活動。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報社主辦的“書·法”系列活動正式啟動,先后書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等20部法律法規。
精彩內容,敬請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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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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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工商出版社退休干部 李鳳山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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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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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硬筆書法協會理事 湖北省書法家協會會員 王恩群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七條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出具的檢驗結果或者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
產品質量認證機構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不符合認證標準而使用認證標志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者取消其使用認證標志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準給消費者造成的損失,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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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質量產品法第五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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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退休干部 中國老年書畫研究會理事 曹興環
質量產品法第五十八條社會團體、社會中介機構對產品質量作出承諾、保證,而該產品又不符合其承諾、保證的質量要求,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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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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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退休干部 高級工程師 趙良弼
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九條在廣告中對產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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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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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國標準化研究院退休干部 副研究館員 王利榮
產品質量法第六十條對生產者專門用于生產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所列的產品或者以假充真的產品的原輔材料、包裝物、生產工具,應當予以沒收。
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法治日報
編輯/李曉雨
監制/何永鵬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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