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南通消防支隊》微信公眾號發布消息,說《南通消防條例》被批準,并將于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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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關注到,《南通市消防條例》有三處提到了公安機關(派出所)的消防職責,分別是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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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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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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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第六條中,說了三層意思,一是查處消防違法犯罪行為,查處就是調查和處理,既有查的動作,也有處的動作,當然這個加了前提的,就是職責范圍內的,那么職責范圍內主要應該理解為《治安管理處罰法》《消防法》等法律所規定的職責。
二是,協助維護火場秩序和保護火場,參與火調;
三是,兜底條款,就是其他的法律、法規、規章里面規定的職責,也要履行。
第十三條,主要是針對物業的,物業發現的消防違法行為,如果物業公司管不了,應當及時向派出所報告,并協助處理,也就是說,派出所在接到報告時有對這些消防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的職責。
第三十條,是協助滅火和救援的工作職責。
大概就是這樣,這部地方政府規章所規定的公安機關消防職責,大家是怎么看的?評論區說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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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山屯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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