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自己妻子和別人有不正當關系后,男子陸某在妻子黃某的鞋里放置帶有監聽功能的定位器。在聽到黃某與他人親密的聲音后,陸某決定“教訓”與妻子存有不正當關系的男子莊某。找到妻子后,陸某看到妻子正和莊某牽手散步,遂捅了莊某兩刀,莊某后不治身亡。
案發后,一審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陸某無期徒刑,陸某不服提出上訴。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獲悉,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了陸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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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兩刀殺死妻子出軌對象被判無期 資料圖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陸某在得知其妻子黃某與被害人莊某有男女關系之后,產生要教訓莊某的想法。2024年6月16日中午,陸某通過其放置在黃某鞋內的定位器得知黃某跟莊某在一起,便將提前準備的剔骨刀放到其電動車后尾箱內。
當日下午6時許,陸某騎電動車,并根據定位來到深圳市寶安區某路段附近,看到黃某和莊某正手牽手在散步。陸某遂從電動車的后尾箱里拿出剔骨刀,沖上去對著被害人莊某后背捅了一刀,將刀抽出后,正好莊某轉過身來,陸某又往莊某身上捅了一刀,莊某倒地,陸某打電話報警。
后經鑒定,死者莊某系銳器作用于胸腹部,致左肺、胸主動脈、胃、右腎、橫結腸破裂,大出血死亡。
陸某在供述中稱,自己因懷疑老婆黃某與其他男子有不正當關系而用定位器監聽,通過定位器的聲控防盜功能聽到其老婆和被害人莊某親密的聲音,情緒很崩潰,于是產生了教訓對方的想法。案發當天,他又一次通過定位器聽到黃某和莊某親密的聲音,并根據定位器找到了二人。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陸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陸某捅刺被害人后打電話報警,留在現場等候處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應認定為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害人對本案的引發負有明顯責任,可以酌情對被告人從輕處罰。一審法院以陸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一審判決后,陸某提出上訴。
對于陸某方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指出,第一,陸某使用殺傷力大的剔骨刀連續捅刺被害人背部、胸部兩刀,傷害被害人的故意明顯。第二,被害人對于引發本案負有明顯責任以及陸某犯罪后自首、認罪認罰屬實,原判已予認定并已對陸某從輕處罰,二審再以此為由要求從輕據理不足。第三,陸某及其家屬雖有賠償意愿,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接受,故不能據此對陸某酌情從輕處罰。
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上訴人陸某及其辯護人所提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經查均據理不足,不予采納。故駁回陸某上訴,維持原判。
紅星新聞記者 付垚 實習生 陳哲雅
編輯張尋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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