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編輯︱勞動法庫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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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宮某向公積金中心投訴某百貨大樓欠繳其住房公積金,2024年1月26日,公積金中心予以立案審批。
2024年2月5日,公積金中心向公司送達核查通知書,載明宮某投訴公司欠繳2014年6月至2023年10月期間住房公積金,向其核查該名職工與其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等。
后公積金中心根據公司提交的宮某工資明細并結合宮某社保繳費明細,核算公司欠繳宮某住房公積金金額為15633.67元。
公積金中心向公司送達了欠繳金額確認書并附欠繳明細。在規定時間內,公司未提出異議。宮某對上述欠繳住房公積金金額無異議并簽字確認。
2024年3月13日,公積金中心向公司作出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
該通知書載明:你單位未為職工宮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未為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行為,違反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現責令你單位自收到本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到市公積金中心桓臺分中心為職工宮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并補繳住房公積金15633.67元。
公司收到該通知書后不服,訴至原審法院。
【爭議焦點】
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是否屬于行政處罰?是否適用《行政處罰法》關于“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時效規定?
一審判決:責令限期繳存通知不具有懲戒性,不屬于行政處罰,不適用關于處罰時效的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據此,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公積金中心依法具有作出涉案責令限期繳存通知的職權。
公司訴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等相關規定已超出時限。
對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
被告作出責令限期繳存通知系督促原告履行法定義務,并不具有懲戒性,不屬于行政處罰,故不適用關于處罰時效的規定。對其該訴稱意見,亦不予采納。
綜上,一審判決如下: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提起上訴:責令繳存屬于行政處罰,已超過兩年追訴時效
公司上訴稱,公積金中心下達的《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書》,對上訴人的行政處罰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根據前述規定,宮某均已超出時限,不具備補繳的條件。
二審判決:責令限期繳存公積金屬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范疇,不屬行政處罰,不存在適用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問題
二審法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者少繳。”
第三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上訴人公司還主張涉案責令限期繳存通知系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其欠繳行為已超二年的行政處罰追訴時效。
《行政處罰法》第二條規定,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為。即行政處罰是對相對人減損權益或科以新的義務,其具有明顯的懲罰性。
而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系要求相對人履行既有的應當履行但實際未予履行的法定義務,其并無懲罰性。
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責令限期繳存通知只是責令用人單位為職工補繳依法本應繳納的住房公積金,不具有懲罰性。
因此,責令限期繳存公積金明顯屬于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范疇,而不屬于行政處罰的范疇,故對此亦就不存在適用行政處罰追訴時效的問題。
上訴人公司的該訴訟主張亦明顯不成立,本院依法亦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判決日期:2025年4月22日
案號:(2025)魯03行終40號
【實務要點】
責令繳存公積金非行政處罰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責令限期繳存通知”性質上屬于行政命令(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是督促單位履行法定的繳存義務,而非對單位進行懲戒,因此不屬于行政處罰,故不適用《行政處罰法》關于“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時效規定。即便欠繳行為發生時間較長,單位仍需履行補繳義務。
單位法定義務不可免除
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單位的法定義務,即便職工已離職,單位仍需為職工補繳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公積金,且該義務不因時間流逝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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