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開欄詞
他們,可能是一年來最忙的人,撲下身子、沉下心去,深入審判執行第一線,抓取鮮活素材,以獨特的視角、生動的語言,忠實記錄人民法院工作中的每一個精彩瞬間。
他們,肩扛“長槍短炮”,指尖“筆走風云”,生動書寫人民法院做實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扎實推進審判工作現代化的不懈實踐,努力推出有思想、有溫度、有品質的作品。
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他們,就是日常采訪最高人民法院的“跑口記者”。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聯合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近期陸續邀請“跑口記者”講述2025年采訪報道人民法院工作的體會和感受,與讀者一起重溫他們在這一年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這些“跑口記者”的廬山真面目嗎?
想知道他們關注人民法院的哪些工作、案件和故事嗎?
一起來“圍觀”吧!
![]()
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 姜旭
![]()
作為一名長期跑口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的記者,能與這個時代最富創造力的司法實踐同行,我深感榮幸。過去一年,透過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律動光影,我既是法院服務大局、護航創新的忠實記錄者,也是傳播知識產權保護成就、講述法官智慧與擔當的積極實踐者。
在過去的一年,我探索并實踐了“新媒體首發+報紙深度解讀+見報后多渠道分發”的融合報道模式。面對知識產權熱點案件或新規出臺,我們率先通過微信公眾號等平臺,以“短平快”的圖文視頻進行權威速遞。隨后,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推出深度分析,解讀個案背后的規則引領價值與行業影響。見報后,我們會對內容進行二次提煉,通過多種渠道進行精準分發與長效傳播,形成報道影響力的“長尾效應”。此外,我還嘗試推出“文字+視頻”組合報道,努力將嚴謹的裁判文書轉化為公眾可感可知的鮮活故事,讓公平正義通過有溫度的新聞產品直抵人心。
在與法官們深入的交流中,我深刻感受到新時代知識產權審判的魅力與挑戰。知識產權案件,特別是涉及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前沿領域的糾紛,往往沒有先例可循。為了妥善處理紛爭,法官們走出法庭,深入了解產業邏輯和商業模式。這種追求裁判結果與社會經濟發展規律相契合的審慎態度,讓我看到了司法守護創新的擔當。
未來,我將繼續講好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故事,為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貢獻新聞人的力量。
代表作品
鳳梨品種“卡利普索”無效行政案二審落槌,法院認定
——侵權銷售不破壞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
觀賞鳳梨是一種集觀花、觀葉于一體的時尚花卉,具有較高的經濟價值。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公布一批種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涉觀賞鳳梨植物新品種權的無效行政糾紛案引發了業界廣泛關注。
該案中,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二審明確未經植物新品種育種者(或品種權人)許可的銷售(即侵權銷售)行為不能破壞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確認了涉案鳳梨植物新品種“卡利普索”(下稱涉案品種)具有新穎性,維持了農業農村部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下稱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品種權無效宣告決定(下稱被訴決定)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確認涉案品種權有效。
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李菊丹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該案是關于植物品種新穎性判定的典型案例,涉及新穎性判定的法律適用、喪失新穎性的銷售判斷以及新納入植物品種名錄的新穎性寬限期判定等焦點問題,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較好的指導意義。
民事糾紛引發品種權無效之爭
該無效行政糾紛案源于一起民事侵權糾紛案。
涉案品種系果子蔓屬植物新品種,其在國內的申請日為2008年5月15日,授權日為2014年11月1日。該品種的原品種權人為比利時育種家盧克·皮特爾斯、卡羅琳·德·梅爾,于2019年1月1日轉讓至愛索特植物園藝(上海)有限公司(下稱愛索特公司)。
愛索特公司認為,上海某花卉公司及陳某生產、銷售的鳳梨品種“平頭紅”成品苗與涉案品種為同一品種,涉嫌構成侵權,遂將其起訴至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索賠經濟損失。
在該民事侵權案件審理期間,陳某以涉案品種不具備新穎性為由,向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提出品種權無效宣告請求。
據了解,陳某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主要理由為:在中國申請日以前,“卡利普索”品種在境外銷售已超過4年,在中國境內銷售已超過1年,已形成事實擴散,因此,該品種不具備新穎性。為支持其主張,陳某還提交了國外法院作出的案外人愛克索特植物公司訴德魯仕植物公司侵犯品種權糾紛案的判決文書等材料。
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經審查后認為,涉案品種不因其他主體的侵權銷售而喪失新穎性,陳某未提供涉案品種在中國境內銷售的有效證據。據此,植物新品種復審委員會于2021年12月3日作出被訴決定,維持涉案品種權有效。
陳某不服該決定,于2022年1月17日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堅稱涉案品種因已形成事實擴散而喪失新穎性。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只有經育種者(或品種權人)同意的銷售行為,才能破壞相應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侵權銷售不能破壞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據此駁回陳某的訴訟請求。
陳某依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起上訴。
終審維持涉案品種新穎性
“我國種子法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關于植物新品種新穎性的文字表述略有差異,且對于侵權銷售是否破壞新穎性并未作出明確規定。如何理解新穎性判斷的法律標準成為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該案二審審判長羅霞在接受中國知識產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該案中,陳某上訴稱涉案品種在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外有銷售,因此,涉案品種不具備新穎性。對此,羅霞表示,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第十四條、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2007年)第十五條等相關規定,對于影響新穎性的銷售行為的判斷,關鍵在于是否存在育種者自身或經其許可的銷售行為,即育種者是否放棄對申請品種權保護的繁殖材料實體的處置權,比如育種者自己銷售或授權他人銷售等。
“在案證據表明,涉案品種在中國境外的銷售是侵權人實施的侵權銷售,而非品種權人自身或經其許可的銷售。未經品種權人許可的侵權銷售不應導致涉案品種新穎性的喪失。”羅霞表示。
此外,陳某還主張涉案品種在2008年之前已經在我國境內被公開銷售,該事實足以導致涉案品種不具備新穎性。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經審理認為,根據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1997年)第十四條規定,如果育種者在申請日前銷售了該品種,則須審查銷售的時間是否超過了新穎性的寬限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果子蔓屬作為2008年4月21日新列入植物新品種保護名錄的植物屬,其新穎性寬限期是申請日前在中國境內銷售相關品種的繁殖材料未超過4年。陳某主張涉案品種在中國境內存在銷售的證據顯示時間為2006年或2007年,這些時間均在新穎性寬限期內,不影響涉案品種的新穎性。
據此,合議庭判決駁回陳某全部上訴請求,維持涉案品種的新穎性。
為類案審理樹立標桿
植物新品種的新穎性判定是植物新品種保護制度中的重要基礎性問題,也是當前司法實踐中植物新品種授權確權案件審理的關鍵問題。
在李菊丹看來,該案二審判決具有以下兩個亮點:首先,該案二審判決明確應以植物品種申請時有效的法律法規作為判定新穎性的法律依據。涉案品種申請日為2008年5月15日,因此,該案應適用1997年制定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及2007年修訂的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規定判定申請品種是否具備新穎性。其次,該案還明確了只有經育種者許可的申請品種生物材料,在法律規定的寬限期之前進入現有品種領域并超過寬限期,才能導致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即育種者許可、生物材料(現行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體現為繁殖材料和收獲材料)進入現有品種領域以及超過寬限期,這三項條件對于判定申請品種喪失新穎性是缺一不可的。這是基于植物品種的特殊性所做的保護育種者合理創新利益的特殊法律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通過一系列典型案例系統地闡述了植物品種新穎性判定所涉及的關鍵問題,為全面理解種子法、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關于植物品種新穎性的規定提供了豐富的案例場景。”李菊丹表示。
對于該案二審判決結果,愛索特公司代理人王婉君表示,該案是一起兼具法律智慧與社會價值的典型案例,不僅對植物品種新穎性的判定標準進行了深度闡釋與精準適用,為后續同類案件的審理提供了指引,還充分體現出我國法院平等保護中外品種權人合法權益的公正態度。
記者多次聯系陳某代理人,截至發稿未收到對方回復。
將熱門網絡小說擅自改編成短劇被判侵權——
短劇知識產權保護不可“短視”
更多作品
《浙江溫州鹿城區法院審結一起涉熱門網絡小說盜版案——“雙軌”賠償精準追責》
《涉“行車記錄儀”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案二審有果——濫用訴權打擊競爭對手?賠100萬元!》
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封面設計:趙藝璇
編輯:平鈺驍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