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隨著駕駛員培訓與考試制度日益嚴格規范,部分考生因文化基礎薄弱或駕駛技能不足難以通過考試,一些不法分子趁機推出所謂“一條龍包過”服務,從中牟利。近日,月湖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駕考作弊案,駕校教練黎某某因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受到法律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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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至2023年4月期間,被告人黎某某作為鷹潭市某駕校教練,為謀取利益,在明知普某(已判決)組織考生通過作弊獲取駕照的情況下,仍以該駕校名義在浙江省某地設立招生點,以“包過班”的形式對外招生。
黎某某將招攬到的考生介紹給普某,從中賺取差價,并按照普某的安排,組織鄭某某等11名考生分批前往天津市、唐山市等地參加考試。考試過程中,由普某及其同伙通過遠程答題、考場安全員提示等方式協助考生作弊,致使多名考生通過作弊手段成功申領駕照。黎某某從中獲利共計6萬余元。
法院判決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被告人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黎某某退繳全部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考慮到被告人黎某某具有從犯、坦白、認罪認罰、全部退贓情節,決定對其減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黎某某犯組織考試作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法官說法
駕考沒有捷徑,安全關乎生命。作弊行為破壞考試公平,更危害公共安全——通過舞弊取得駕照者往往缺乏實際駕駛能力,極易引發交通事故。該案也警示廣大學員,務必誠信應考,勿信“包過”騙局,一旦作弊將面臨收繳駕照、罰款、禁考等一系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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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來源:綜合月湖區法院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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