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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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與司法實踐中,不少行為因外觀上存在“轉移他人財物”的特征,容易被誤認為是盜竊,但結合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的核心構成要件來看,這些情形因缺乏主觀惡意或不符合客觀要件,實際不構成犯罪。
周軍律師梳理了6類常見的誤認情形,結合法律規定與典型案例逐一解析,幫你厘清罪與非罪的邊界。
一、誤拿他人財物,發現后及時歸還
此類情形的核心是“無非法占有目的”,屬于民事上的認識錯誤。盜竊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明知是他人財物,仍故意以秘密方式竊取并占為己有。若因疏忽大意拿錯財物(如超市購物時誤拿他人同款背包、取快遞時誤拿同編號包裹),發現后立即歸還,或主動聯系權利人返還,因缺乏盜竊的主觀故意,不構成盜竊罪。
二、因債務糾紛,臨時扣押對方財物
部分人因對方拖欠債務久催不還,會采取扣押對方財物(如車輛、設備)的方式施壓,這種行為易被誤認盜竊,但本質是民事糾紛的不當解決方式,而非刑事盜竊。盜竊罪的核心是“非法占有”,若行為人扣押財物的目的是督促對方還款,而非將財物據為己有,且事后愿意在債務結清后返還,因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犯罪。
需注意:若扣押財物后向對方索要遠超債務數額的錢款,或明確表示拒不返還,則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或侵占罪,但仍不成立盜竊罪。此類糾紛應通過訴訟、調解等合法途徑解決,避免因不當行為引發法律風險。
三、拿取遺忘物、遺失物,無拒不返還情節
盜竊罪的“竊取”行為要求行為人主動轉移他人占有的財物,而遺忘物、遺失物屬于權利人失去控制的財物,拿取此類財物的行為與“秘密竊取”有本質區別。根據法律規定,拾得遺忘物、遺失物后,若及時返還權利人,或上交公安機關、有關部門,不構成任何犯罪;即便未及時返還,若未達到“拒不返還”的程度,也僅需承擔民事返還責任,而非刑事責任。
四、經權利人默許或事后追認的“拿取”行為
盜竊罪要求“秘密竊取”,即行為人在取得財物時,權利人并不知情且未同意。若行為人取得財物時,權利人明知且默許(如朋友間臨時拿取對方物品應急,權利人在場未反對),或事后明確追認(如認可行為人此前的拿取行為),因缺乏“秘密性”和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盜竊罪。
五、偷拿近親屬財物,獲得諒解且情節輕微
考慮到家庭倫理關系的特殊性,法律對偷拿近親屬財物的行為有特殊規定。根據司法解釋,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不認為是犯罪;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也應當酌情從寬。這里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核心考量是維護家庭關系的穩定性。
六、數額未達標且無嚴重情節
盜竊罪的入罪標準是“數額較大”(通常1000-3000元,各地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略有差異),或存在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等嚴重情節。若行為人拿取他人財物的價值未達入罪數額,且無上述嚴重情節,即便存在一定過錯,也僅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或接受行政處罰,不構成盜竊罪。
周軍律師提醒,上述6類情形之所以不構成盜竊罪,要么是缺乏非法占有目的,要么是不符合“秘密竊取”的客觀要件,要么是未達到入罪標準。若遇到類似爭議,應優先通過溝通、調解等方式解決;若已被公安機關立案調查,需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證明自身無非法占有目的、獲得權利人諒解等證據,必要時咨詢專業刑事律師,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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