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家庭教育指導令”司法適用典型案例,其中“方某某訴胡某某離婚案”值得關注。
原告方某某(女)與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9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決與胡某某離婚,胡某某當庭辯稱雙方感情未破裂,明確不同意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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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 據圖蟲創意
審理法院發現,方某某與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長期處于冷戰狀態,近半年來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況下,于家中發生爭執。方某某還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負責任”,并將載有夫妻雙方爭執內容的微信聊天記錄毫無保留地給小胡查看,將婚姻中的負面情緒傳遞給小胡。胡某某則以“忙于工作”為由,長期缺乏對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擊式及粗暴型教育”,作業錯一題也會罰站,因嫌棄孩子養的寵物兔影響家庭衛生環境,曾當著孩子的面將寵物摔死……父親常年不當的管教手段,讓小胡對其心生恐懼。以上因素導致小胡出現情緒低落、對既往感興趣的活動興趣減退、失眠、與同學交往頻率減少、不愿意去學校上學的情況。2025年1月,某醫院為小胡出具《漢密爾頓抑郁量表結果分析報告》,載明小胡存在輕度抑郁癥狀。
法院認為,鑒于原、被告雙方均未關注到小胡的情緒變化,將家庭生活矛盾傳遞給小胡,未與小胡進行有效溝通,是導致小胡出現抑郁癥狀的主要原因;且雙方未就小胡的心理狀況及時尋求專業幫助,未能依法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與教育責任。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進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婦聯印發的《關于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的意見》的要求,于案件審理期間作出決定書,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別送達《家庭教育指導令》及《關愛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確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優先關注小胡的心理狀況與情感需求,并于決定書作出次日起3日內,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導機構接受系統性指導。
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統性家庭教育指導,在回訪中表示已認識到“離婚矛盾不應牽連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問題,胡某某每周固定抽出2個晚上陪伴小胡閱讀、聊天,二人還共同與小胡的班主任建立聯系,每月主動溝通孩子在校的學習生活情況。
庭審結束后,方某某帶小胡到醫院接受專業的心理治療,住院治療后,小胡的輕度抑郁癥狀在1個月內得到緩解。經指導機構評估,小胡主動與同學交流次數增加,重新拾起繪畫興趣和學習興趣。在法院后續的回訪中,方某某表示小胡的生活學習已經恢復了正常。雙方均關注孩子的健康成長,并表示愿意加強溝通,理性協商處理夫妻矛盾,減少對孩子造成的二次傷害。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郭宇
審核 何先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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