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辦公室關于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相關問題的復函
辦護字〔2017〕80號
北京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你局《關于確認辦理野生動物行政許可的函》(京公林刑確字〔2017〕14號)收悉。現就有關問題函復如下:
一、關于“其他鷹類”的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附表所列“其他鷹類(Accipitridae)”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列“其他鷹類(Accipitridae)”是一致的。同時,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II非原產我國的鷹科所有種已經我局核準,按照國家一、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予以管理。審理這類案件,應當按照法釋〔2000〕37號文執行。
二、關于運輸憑證。按照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三條有關規定和《國家林業局關于貫徹實施〈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通知》(林護發〔2016〕181號)要求,在2017年1月1日新法實施后,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出縣境的,不再辦理運輸許可審批手續,根據不同情形,依法憑已經取得的相應批準文件、特許獵捕證、人工繁育許可證、專用標識等相關證明運輸。對發現運輸憑證與下列要求不相符的,應當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一)運輸、攜帶、寄遞依法獵捕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憑特許獵捕證;
(二)運輸、攜帶、寄遞經批準出售、購買、利用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其制品且屬于專用標識管理范圍的,憑專用標識;不屬于專用標識管理范圍的,憑省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準相應活動的行政許可決定文書;
(三)經批準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需要將野生動物及其制品運往出口口岸或進口目的地的,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四)人工繁育場所搬遷的,憑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人工繁育許可證運往搬遷地點;
(五)救護和執法查沒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運輸等特殊情況的,憑縣級以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出具的救護、查扣證明或者公安、海關、工商、質檢等執法部門出具的查扣證明。
三、關于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管理。按照新修訂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規定,野外來源和人工繁育所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均須按本文第二條所列情形憑相應的憑證運輸。
特此復函。
國家林業局辦公室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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