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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販毒,不吸毒,就不會構成毒品犯罪了?不!容留他人在自己的場所內吸毒同樣構成犯罪!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對外披露了這樣一起容留吸毒案的審理情況↓
基本案情
某日,被告人姜某某駕駛其借用其堂哥的小車到貴港市市區接上岑某某、周某某、蒙某某、陳某某后,五人一起開車到覃塘區某某鄉,岑某某向他人購買八只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后五人一起開車到貴港市覃塘區某某村附近的路邊,接著被告人姜某某同意蒙某某、周某某、岑某某、陳某某在其車上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2025年8月21日,被告人姜某某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罪行。
法院審理
被告人姜某某一次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場所,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的規定,構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應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責任。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自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實,有自首情節,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
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姜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容留他人吸毒“場所”的認定的一般要求容留人員對該場所具有一定的支配權,包括臨時支配權。容留他人吸毒,既可以是行為人主動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動提供。容留他人吸毒涉嫌違法犯罪,將面臨嚴厲的刑事處罰。每位公民都有抵制毒品的義務,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提高拒毒意識,莫沾毒品,莫交毒友,珍愛生命,遠離毒品。
【來源:港南區人民法院】
國家禁毒委員會辦公室提醒您:
珍愛生命 遠離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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