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年呂某網購虛假退貨1萬多單(涉案金額476萬元,非法獲利401萬元),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該判決精準契合詐騙罪構成要件與未成年人從寬處罰規則,同時凸顯電商平臺風控漏洞與數字經濟時代新型詐騙的刑事規制要點。以下從虛假退貨、法律定性、量刑邏輯、法律延伸三方面展開深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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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罪的構成與認定
法院認定呂某構成《刑法》第266條詐騙罪,關鍵在于滿足以下要件:
主觀要件:非法占有目的明確。呂某發現平臺漏洞后,主動租借賬號、偽造物流信息、轉賣商品牟利,主觀上無履行退貨義務的意圖,具有直接故意與非法占有目的。
客觀要件: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使商家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產。其核心行為是“下單—不退貨/偽造退貨信息—申請退款— 轉賣商品”,利用平臺退貨審核漏洞,虛構已退貨的事實,導致商家錯誤退款,符合詐騙罪的“欺騙行為—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損失”因果鏈。
數額標準:涉案金額476萬元,遠超“數額特別巨大”(通常50萬元以上)的起點,屬于重罪范疇。
主體資格:呂某作案時17周歲,已滿16周歲,需對詐騙罪承擔刑事責任,同時適用未成年人從寬處罰規定。
二、從重情節與從寬因素的平衡
法院最終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罰金3萬元,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量刑計算邏輯:若為成年人,數額特別巨大的基準刑通常10—12年;因未成年、退賠、認罪等從寬因素疊加,最終減輕至6年,符合法律規定與司法實踐。
三、民事責任、平臺義務與預防建議
民事責任:除刑事責任外,呂某需繼續退賠未返還的275萬元(476萬—200萬),同時商家可依據《民法典》第7條(誠信原則)、第154條(惡意串通)等,主張賠償損失、返還不當得利。
平臺風控義務:該案暴露出商家退貨審核機制不嚴(如未核驗物流軌跡、未開箱驗貨)、賬號關聯識別不足等問題。電商平臺應強化技術防控,如物流信息交叉驗證、多賬號關聯分析、AI識別虛假退貨模式,同時完善售后審核流程,避免成為詐騙工具。
未成年人保護與矯治: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調查成長背景,體現“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法院可責令其接受社區矯正、心理輔導,防止再犯,同時警示未成年人“薅羊毛”可能觸犯刑法。
四、類案區分與法律邊界
與盜竊罪區分:本案中商家基于錯誤認識主動退款,屬于詐騙罪;若行為人通過秘密竊取商品(如調包、未下單取貨),則可能構成盜竊罪。關鍵在于“是否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界限:數額較小的虛假退貨可能構成民事欺詐(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的懲罰性賠償)或治安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數額較大(3000元以上)且情節嚴重的,才進入刑事評價范圍。
五、結論與啟示
該案判決既彰顯刑法對新型網絡詐騙嚴厲打擊,又兼顧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為類似案件提供裁判標尺。對電商平臺而言,應升級風控系統、完善退貨核驗機制;對公眾而言,需明確“虛假退貨牟利”絕非“薅羊毛”,而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切勿觸碰法律紅線。(車虹)
來源:長江網新聞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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