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面又出大新聞,即一家長參加護學崗意外死亡的事兒,相信大家都看到了。
據新聞報道,12月29日下午,張家界永定區天門小學一位家長,在放學護崗時突然暈倒,送醫后不幸死亡。目前當地相關部門已介入處理此事。
這件事,的確是一個意外,誰都想不到,不僅學校想不到,相信就是死者本人肯定也想不到,他大概率不知道自己有病。
目前網上對此事的關注焦點,主要在于學校方面有沒有責任,應不應該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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梳理歸納網上的觀點,分成涇渭分明的兩種聲音:
一種認為學校沒有過錯,家長是自愿的,家長自己有疾病,學校不應該擔責任;
另一種認為家長不可能是自愿的,現在的“自愿”都是“被自愿”,盡管家長自身有疾病,但也是在護學崗上死亡的,學校就應當負責。
而據極目新聞記者采訪有關法律人士,得到的解答是這樣的:
首先,若家長自愿參與護崗,家長無報酬、學校接受幫工并受益,則構成無償幫工關系;
其次,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學校無過錯,則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基于公平原則在受益范圍內適當補償,如果學校有過錯,則按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三,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家長死亡是基于自身疾病且學校無過錯的情況下,學校通常不賠,可依公平原則酌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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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據“齊魯晚報·果然視頻”報道,目前學校方面已經回應,“護學崗家長自愿參加”。這是什么意思,相信懂的都懂,無非就是想撇清責任而已。
由此看來,家長是不是自愿參加護學崗,這一點成了事件處理中的關鍵因素。
當然,毋庸置疑,是不是自愿,很明顯是說不清楚的事兒了。學校已經回應說是家長自愿,家長又已經不幸死亡,無法說話,這就等于成了死無對證。
有人可能會說,其他參加護學崗的家長肯定知道是不是自愿。的確如此。可是,如果不是自愿,又有誰會出來為死去的家長作證呢?而且關鍵是,誰又能說得清楚呢?有什么證據能夠證明不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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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眼人一看就知道,這是一樁根本說不清道不明的事兒。
但是,幾乎所有的家長都知道學校所謂的“自愿”是怎么一回事。這些年來,學校要求家長做的事情,屬于“自愿”的可不少,就像上面這位網友總結的一樣。
有孩子上學的家長都知道,為了孩子,不自愿是不行的。試問,哪個家長不想做點其他事情呢?哪個家長不想休閑一下呢?
所以,為了孩子,必須自愿。
而實際上,沒有孩子上學,而去護學,只有這種志愿服務,才是真正的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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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學校方面的態度也可以理解,畢竟承擔責任意味著付錢,而學校經費又很緊張,確實沒有錢。學校從來就沒有可以用來賠償的經費,逼不得已賠償,都是從辦公經費里省出來的。
說到這一點,有必要插一句,我覺得政府應該考慮設置專門的教育賠償基金。
言歸正傳。盡管屬于意外,但畢竟是一條為了護學而失去的生命,所以,本著對死者的尊重,我認為學校方面應該敬畏“自愿”二字,實事求是,不要為了逃避責任而褻瀆“自愿”二字。
如果確實是自愿,學校方面應該拿出證據來。比如,班主任在班級群里發的征集自愿參加護學崗的消息,或者學校有征集自愿參加護學崗的通知。
如果沒有類似這樣的證據,我覺得學校很難獲得公眾支持。我很難相信,有家長會相信學校回應的“自愿”之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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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由相信,這件事會成為一個標志性事件,給全國各地學校敲響警鐘,提供經驗教訓。從此以后,各地學校肯定要抓緊采取錯誤,在“自愿”二字上“做文章”。
當然,這也給家長提了個醒,不會輕易承認自己是自愿去做某事。
所以看吧,今后學校有些工作可能會變得麻煩起來,至少會增加投入。就比如護學崗這個事,即便是家長自愿了,學校也有義務提供安全方面的保障,比如開展安全培訓, 配備急救設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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