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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秀蘭與丈夫周大山共育有六名子女:周建國、周志剛、周文斌、周海濤、周永康、周雅婷。周大山于2000年去世。
2012年,周秀蘭位于朝陽區的宅院被甲公司拆遷。她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獲得拆遷補償款,并用部分款項購買了一號房屋(回遷安置房),面積56平方米左右,但截至訴訟時,房屋產權仍登記在甲公司名下,尚未過戶至個人。
2012年9月8日,周秀蘭在兩名見證人及一名代書人在場的情況下,訂立代書遺囑,并全程錄像。遺囑主要內容為:
“拆遷所得款項中,已支出部分用于購房和給某子女10萬元,剩余歸我使用;我百年后,一號房屋及名下所有存款、財物均歸周雅婷一人繼承,其他子女不得爭議。”
遺囑落款處,周秀蘭因不識字未簽名,僅捺印確認,代書人與兩位見證人分別簽字并注明日期。
2022年7月,周秀蘭去世。其長子周建國起訴,主張按法定繼承分割一號房屋及拆遷款,要求分得六分之一份額。
周雅婷(遺囑指定繼承人)辯稱:母親留有有效遺囑,應按遺囑由其一人繼承。
其余子女及已故兄長之女高思源則表示:認可法定繼承,各自主張六分之一份額。
庭審中,周雅婷提交了遺囑原件及完整錄像,顯示周秀蘭神志清醒、表達清晰,并主動說明“不會寫字,只能按手印”。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定向購房協議》中購房人的全部權利義務由周雅婷繼承(即一號房屋未來產權歸其所有);
? 駁回周建國要求法定繼承六分之一份額的訴訟請求。
核心結論:代書遺囑雖無簽名僅有捺印,但結合錄像可證明系立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法院認定有效。
三、法院說理
遺囑形式存在瑕疵,但不必然無效
《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需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本案遺囑僅有手印,無簽名,形式上確有瑕疵。
法律重在探求真實意愿,而非機械適用形式
法院指出:簽名要求的目的是確保遺囑真實性與自愿性;
周秀蘭年事已高、文化程度低、確實不會書寫,此情況在錄像中清晰體現;
錄像完整記錄了其親自口述意愿、確認內容、主動捺印全過程,神志清醒、意思明確。
錄像證據有效彌補形式瑕疵
見證人、代書人均在場,程序基本合規;
視頻資料構成“充分補強證據”,足以證明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
故法院認為:不應因形式微瑕否定其效力。
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
一號房屋雖未過戶,但《定向購房協議》項下的合同權利屬于遺產;
依有效遺囑,該權利由周雅婷一人繼承,其他子女無權分割。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不會寫字的老人立遺囑,務必全程錄像!
捺印+錄像+見證人,可有效補強形式瑕疵;
代書遺囑“簽名”是原則,但“真實意愿”是核心;
法院越來越注重實質正義,而非機械摳字眼;
回遷房未過戶≠不能繼承:
購房合同權利屬于遺產,可依法繼承并后續辦理產權;
拆遷款若已處分(如購房、贈與),不再作為遺產分割;
本案中,母親生前已用部分款項購房并贈與他人,剩余才屬遺產;
想避免兄弟姐妹爭產?有效遺囑+過程留痕是關鍵。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農村拆遷家庭面臨類似問題。不要以為“沒簽名就無效”,也不要以為“有遺囑就萬無一失”。
合法 + 真實 + 可驗證,三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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