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趙素芬與丈夫王建國育有三名子女:長女王麗華、長子王志強、次女王雅琴。王建國于1995年去世,趙素芬于2022年1月去世,二人均未留遺囑。
2000年,趙素芬使用拆遷補償款購得一號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該房為其個人合法財產,屬遺產范圍。
趙素芬去世后,三名子女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本應按法定繼承平分遺產。
但在2022年7月21日,三人共同簽署《遺產分配協議書》,明確約定:
“一號房屋歸王志強繼承所有;
王志強向王麗華支付房屋折價款130萬元,向王雅琴支付120萬元;
王麗華、王雅琴配合辦理過戶手續;
過戶完成后180日內付清補償款。”
協議由三人親筆簽字或蓋章確認,意思表示清晰。
然而,此后王麗華、王雅琴拒絕配合過戶,并起訴至法院,主張:
協議已因王志強“口頭反悔”而失效;
房屋市場價值遠高于協議價格,顯失公平;
自己配偶未同意,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無效。
王志強辯稱:
自己從未反悔,反而出售自有房產籌款履約;
協議系三方自愿簽署,合法有效;
對方拒不配合過戶,導致無法付款。
二、裁判結果(A號判決)
法院判決:
? 一號房屋歸王志強繼承所有;
? 王麗華、王雅琴須在30日內配合辦理過戶;
? 王志強在過戶完成后180日內支付折價款(130萬+120萬);
? 駁回王麗華、王雅琴要求重新分割房屋的請求。
核心結論:繼承人達成的遺產分配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得隨意反悔。
三、法院說理
《遺產分配協議》合法有效
協議簽訂于繼承開始之后,系全體繼承人對遺產分割的一致意思表示;
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形式完備、簽字真實;
屬于《民法典》第1132條規定的“繼承人協商確定的分割方式”,具有合同效力。
“口頭反悔”不能推翻書面協議
原告稱被告曾表達后悔,但無證據證明雙方已解除或變更協議;
被告反而提供售房合同等證據,證明其積極準備履約;
→ 法院認定協議依然有效,應繼續履行。
配偶未簽字不影響協議效力
遺產房屋屬于被繼承人趙素芬的個人財產,非繼承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繼承人處分的是自己未來可獲得的期待權,無需配偶同意;
→ 王雅琴關于“損害配偶權益”的抗辯不成立。
房屋作價屬商業判斷,不構成顯失公平
協議價格系三方協商結果,非單方強加;
市場波動風險由當事人自行承擔,不能以事后漲價為由否定協議。
四、律師提示(北京遺產繼承律師 靳雙權團隊)
繼承開始后簽的《遺產分配協議》=法律合同!一旦簽署,不得隨意反悔;
“我覺得虧了”不是解約理由:法院尊重當事人當時的自主判斷;
配合過戶是先履行義務:若拒不配合,可能被強制執行,甚至承擔違約責任;
協議務必寫清履行順序:如“先過戶→后付款”,避免扯皮;
重大遺產分割,建議同步做繼承公證:增強協議執行力,防止一方拖延。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繼承糾紛中,“簽完協議又反悔”是最常見敗訴原因。
若對房屋價值有疑慮,簽約前務必評估或約定調整機制,而非事后推翻。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