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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情介紹
周文山與吳玉珍系夫妻,育有六名子女:周麗華、周建國、周秀英、周志強、周美玲、周大海。
二人名下原有一號房屋(位于老城區),屬夫妻共同財產。周文山于1996年去世,吳玉珍于2019年去世。
2002年,經全體繼承人協商并公證,一號房屋完成析產:
吳玉珍分得一間北房;
其余五對子女/組合分別分得其余三間房屋。
2014年,一號房屋被納入拆遷范圍。根據析產結果,七位權利人(吳玉珍+六子女)分別作為被拆遷人,與甲公司簽訂四份拆遷協議,共獲得補償款717萬余元。
所有款項按家庭協商,統一打入周大海賬戶,再由其向其他成員分配。吳玉珍用其份額購買了一套安置房(后已出售)。
另查明:周浩然(周大海之子)當時與祖母吳玉珍在同一戶籍,且已成年。根據當地拆遷政策,同一戶籍中的成年直系親屬可單獨申請一個購房指標,以優惠價(約1.16萬元/㎡)購買定向安置房。
2015年,周浩然以個人名義與甲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出資83萬余元購買二號房屋(建筑面積71.49㎡),2017年登記在其個人名下。
2023年,三位姑姑(周麗華、周建國、周秀英)起訴稱:
“二號房屋是用家庭拆遷利益換來的,應屬家庭共有財產,要求依法分割。”
周浩然及父親周大海辯稱:
“購房指標是政策賦予我個人的資格,房款由我自籌,房屋登記在我名下,屬于我的個人財產,與姑姑們無關。”
二、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 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 二號房屋歸周浩然個人所有,不屬于家庭共有財產。
核心結論:拆遷安置購房指標具有人身專屬性,由符合條件的家庭成員單獨申請并出資購買的房屋,屬于其個人財產,其他親屬無權要求分割。
三、法院說理
分家析產的前提是存在“共有財產”
原告主張分割二號房屋,須證明該房屋屬于原、被告共同共有;
但現有證據顯示,房屋由周浩然個人簽約、個人付款、登記在其一人名下。
購房資格源于政策,非家庭共有權益
拆遷政策規定:同一戶籍中的成年直系親屬可單獨申請一個優惠購房指標;
該資格依附于特定身份(如年齡、戶籍、親屬關系),具有人身專屬性;
周浩然符合全部條件,獨立享有該指標使用權。
房款來源無證據指向家庭共有資金
原告稱“房款來自家庭拆遷款”,但未提供任何轉賬或出資證明;
被告提交了購房合同、付款憑證、產權證,形成完整證據鏈;
法院認定:購房資金與吳玉珍或其他子女無關。
物權以登記為準,不動產物權變動需依法登記
《民法典》第209條明確規定:不動產物權經登記發生效力;
二號房屋登記為周浩然“單獨所有”,具有公示公信力。
舉證不能,承擔敗訴后果
原告未能證明房屋屬于共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四、律師提示(北京房地產律師 靳雙權團隊)
拆遷中的“購房指標”≠家庭共有財產!
它是政府給予特定符合條件個人的政策福利,不可自動轉化為家庭共有權益。
誰簽約、誰付款、誰登記,房子就歸誰——這是處理安置房權屬的基本原則。
想主張房屋共有?必須同時滿足:
? 出資證明(如轉賬記錄);
? 共有約定(如協議、聊天記錄);
? 或實際共同居住使用多年。
切勿混淆“拆遷利益”與“安置房產權”:
家庭可分割的是拆遷補償款,但用個人指標購買的新房,除非另有約定,否則屬于購買人個人財產。
重要提醒:
北京大量拆遷家庭因未明確約定安置房歸屬,導致親情破裂、對簿公堂。
若希望保障多方權益,務必在購房前簽署書面協議,明確出資、份額與產權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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