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夜。深圳。
一人在售賣氣球,一酒后男子“手欠”,掏出打火機點燃了這捆氣球。
霎時間,氣球劇烈燃燒,火勢沖天,甚至殃及到下面的車輛。
事發后,很快有人員拿滅火器滅火。
后據報道,該男子已被刑事拘留,現場無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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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酒后誤事啊!
男子已被刑拘,那么其肯定是涉嫌刑事犯罪了。
我們接下來分析一下,他可能涉嫌哪個罪名,最終能被判處什么樣的結果?
1.故意毀壞財物罪
男子的行為是一種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行為。
只是普通毀壞財物的話,只會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是如果損壞的數額比較大,就會構成刑事犯罪。
根據刑法第275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本罪的入罪標準是5000元。也就是說,只要損失數額在5000元以上,就會構成本罪。
當然,這里的損失不只是氣球的價值,還包括由于氣球燃燒,引發汽車燃燒造成的損失。
2.尋釁滋事罪
這是一個很多人都不愛提,但是不得不提的罪名。
刑法第293條規定的尋釁滋事罪,該條以列舉的方式列舉了4種類型。其中第3種類型為:
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任意毀損的財物價值在2000元以上便構成犯罪。
從表面上看,尋釁滋事罪比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入罪門檻要低,那是不是存在什么矛盾呢?
當然不是,這主要是因為二者的主觀意圖是不同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就是為了毀壞他人的財物,而尋釁滋事罪主要是出于尋求刺激、發泄情緒等方式無事生非。
像本案這種情況,該男子酒后“發力”,顯然屬于無事生非的行為,更應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
3.放火罪
這其實就是很多人說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這兩個罪名同時規定在一個法條之中。其中放火罪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個特殊的表現形式。
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的規定,觸犯放火罪的,需要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即便尚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不過,本罪與前述兩個罪名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本罪的主觀目的是要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損害或者財產損失。
4.本案情況分析
從目前掌握的基本情況看,該男子觸犯的應是尋釁滋事罪。
主要是因為他主觀上并不是為了侵害不特定的群體或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而主要是為了發泄自己的情緒,無事生非。
至于具體的刑期,要看一下氣球的損失數額以及車輛的損失數額了。
如果男子事后能夠賠償損失,并且取得相關人的諒解的話,是有可能被宣告緩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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