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深入梳理了當前農村集體“三資”整治中發現的問題,違反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并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分類一)資產登記管理問題
存在問題:
1.資產底數不清:集體土地、房屋、設備等未全面登記造冊,臺賬缺失或更新滯后,存在“賬外資產”。
2.產權證明不全:部分資產(如集體建設用地、廠房)未辦理不動產權證,權屬證明缺失,資產流失風險較大。
違反規定:
1.《農業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水利部國家林業局教育部文化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體育總局關于全面開展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的通知》(農經發〔2017〕11號)“將集體資產按照資源性、經營性、非經營性分類登記,實行臺賬管理”。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 )第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臺賬,編制資產負債表。
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村集體的資產,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二)資產處置違規問題
存在問題:
1.程序不合法:未參照“四議兩公開”程序民主決策,擅自出售、轉讓集體資產(如村辦企業、集體林場)。
2.低價處置:資產出售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值(如未評估或規避公開競價),造成集體資產流失。
違反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財農〔2021〕121號 )第七條 “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3.《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交易顯失公平的,受損方有權請求撤銷”。
(三)資產經營問題
存在問題:
1.資源低價發包且越長期:集體土地、魚塘、山林等資源性資產租賃期限過長(如超20年)、租金明顯低于市場價。
2.收益侵占挪用:資產出租、入股等收益未納入集體賬戶,被村干部截留或用于違規支出。
違反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交易顯失公平的,受損方有權請求撤銷”。第七百零五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二十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四)資產侵占占用問題
存在問題:
1.私人非法占用:集體房屋、土地被個別村民或企業長期占用,未繳納使用費或簽訂合同。
2.公益性資產流失:學校、衛生室等公益性資產被私自改建或挪作商業用途。
違反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條 “集體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私分、破壞。”
(五)資產閑置浪費問題
存在問題:
1.資源閑置荒廢:集體廠房、農機設備等長期閑置,未有效盤活利用。
2.投資決策失誤:盲目投資非經營性項目(如豪華辦公樓),導致資產低效或虧損。
違反規定: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六)資產抵押擔保風險
存在問題:
1.違規抵押融資:未經民主程序將集體資產(如集體土地)抵押為個人或企業貸款擔保。
2.債務連帶風險:因擔保導致資產被法院查封拍賣,損害集體利益。
違反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以集體資產擔保必須經村民會議表決通過”。
2.《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第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范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并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二、整改建議
1.開展資產整治存在問題專項行動:全面梳理存在的問題并建立問題臺賬,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時限,全面完成問題整改。
2.健全資產登記機制。明確資產的登記范圍和時限,通過全國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系統資產登記模板進行登記,實現資產登記信息化管理。
3.健全資產評估機制:對村集體資產的處置、租賃等應通過第三方評估機構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
4健全資產處理、租賃制度:明確資產處置租賃的“四議兩公開”民主決策程序和處置流程,規范資產管理。
5.規范資產交易程序:資產處置、租賃必須通過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公開招標,杜絕“暗箱操作”。
6.健全資產會計核算制度:明確資產計量、確認、報告等要求,對村集體資產全面納入會計核算。
7.強化責任追究:對侵占、低價處置資產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追究法律責任。
8.完善監管工具:推廣“資產二維碼”標識管理,實現資產登記、交易、收益全流程線上監管。
注: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5月1日實施后,對于資產整治中的問題,還應當符合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的相關規定。
2.以上存在問題涉及的法律條款可能存在不恰當或遺漏的地方,可在下方留言補充。
— THE END —
?本文由審計之家(ID:shenjizhijia) 整理發布。內容僅供讀者學習、交流之目的。如有不妥,請聯系刪除。
「審計之家」 事務聯系方式
社群、投稿、內容和商務合作
微信號:shenjizhijia1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