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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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受托人常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開展交易(即“隱名代理”),當交易出現履行障礙或受托人違約或不盡責時,常會引起糾紛。
那么,委托人未經受托人披露的,能否徑行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李某某訴孫某某、彭某、北京某科技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明確:
即使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對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委托關系知情,但在合同訂立后,委托人與第三人互相知道對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委托人可無需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在委托人李某某起訴要求還款的情況下,孫某某向彭某還款是否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一)孫某某與彭某簽訂借款合同時明知李某某與彭某間存在委托關系,故借款合同約束李某某與孫某某。
第一,通過錄音、短信、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庭審筆錄等證據,可以證明:涉案借款系孫某某通過肖某福聯系李某某,共同商量向李某某借款事宜,借款時孫某某知道所借款項來源于李某某。結合孫某某認可的肖某福證人證言中稱“孫某某稱彭某替李某某簽訂借款協議”,以及借款后李某某向孫某某催要款項,孫某某亦接受李某某的催款等,上述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孫某某在借款時知曉李某某與彭某間的委托關系。
第二,孫某某在原一、二審稱在兩份合同簽訂時均不知道李某某與彭某間的委托關系,而再審中又稱對650萬元借款合同在簽訂時認為李某某與彭某間存在委托關系、對300萬元借款合同在簽訂時不知道存在委托關系,其前后陳述具有不一致性,其在主觀上有故意隱瞞事實之嫌。
第三,從三方主體多次轉賬借款、整體對賬、催促還款、轉賬還款等交易習慣來看,650萬元借款合同與300萬元借款合同的交易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孫某某關于本案借款合同簽訂時不知道委托關系的陳述,不予采信。
故本案借款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李某某和第三人孫某某。在李某某起訴要求孫某某履行合同義務時,孫某某應當向李某某還款。
(二)即便孫某某在簽訂本案合同時,不知道李某某與彭某間的委托關系,在李某某起訴要求還款時,其仍應向李某某還款。
2019年李某某起訴孫某某、彭某要求其還款時,李某某已經履行了通知義務。2020年1月孫某某收到訴訟材料時,此時孫某某已收到通知,則委托人李某某取代了受托人彭某的地位,涉案借款合同對委托人李某某與第三人孫某某具有約束力,孫某某應按合同約定向李某某履行義務。
在2020年1月孫某某收到李某某起訴其與彭某還款的訴訟材料后,孫某某已明知李某某要求其將借款償還給李某某本人,而孫某某在訴訟期間仍與彭某簽署《借款和抵押續期協議》等協議,并將款項付至相關人員賬戶,損害李某某的合法權益。故孫某某向彭某的相關付款行為不能約束李某某,即不能視為對李某某的還款,其可就相關款項與彭某另行解決。
周軍律師提醒,只要能證明委托人與第三人互相知道對方身份的,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委托人可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不能以與受托人的約定抗辯,如未按委托人要求履行義務將承擔違約責任。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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