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稅務部門公布2起偷稅案,涉木業公司虛開專票和石化公司虛開普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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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6日,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在其官網公布了2起偷稅案件,涉及:木業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稅款和石化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稅前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
1.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大連聯金木業有限公司偷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處了大連聯金木業有限公司偷稅案件。
經查,該公司在未發生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方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少繳增值稅等稅費款23.33萬元。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向該公司追繳稅費款、加收滯納金并處罰款,共計52.32萬元。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均已追繳入庫。同時,按規定履行移送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三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企業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等方式不繳或少繳稅款,已構成偷稅。稅務部門將依法嚴厲打擊虛開發票、逃稅騙稅等違法犯罪活動,堅決捍衛國家稅法嚴肅性,著力構建公平有序的稅收環境,推動相關領域持續健康規范發展。
2.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大連隆億石油化工經貿有限公司偷稅案件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法查處了大連隆億石油化工經貿有限公司偷稅案件。
經查,該公司在未發生真實交易的情況下,取得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并在稅前多列支出,少繳企業所得稅32.5萬元。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相關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追繳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合計金額共計53.3萬元的處理處罰決定。目前,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已追繳入庫。同時,按規定履行移送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大連市稅務局第二稽查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將持續強化對企業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緊盯重點領域與重點行業,促進企業守法合規經營,切實維護法治公平的稅收環境。
稅與罰短評:
案例中提到,稅務機關“按規定履行移送程序”。
那么,這個移送是什么移送呢?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那么按涉嫌什么犯罪移送的呢?
是逃稅罪嗎?不是。因為案例中提到“涉案稅費款、滯納金及罰款已追繳入庫”。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四款的規定,有逃避繳納稅款的行為,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在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的,不以逃稅罪論處。木業公司和石化公司都補繳了稅款,繳納了滯納金和罰款,則不再以逃稅罪追究刑事責任。除非沒有在規定期限內補繳,或者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
那是分別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移送?有這個可能。
不過,木業公司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進行虛假納稅申報,都認定為偷稅了,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是否合適?再者,涉稅司法解釋規定了“虛抵進項稅額”為逃稅罪中的“欺騙、隱瞞手段”情形之一,而且最高法涉稅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文章中,也明確了:納稅人在應納稅義務范圍內,通過虛增進項進行抵扣以少繳納稅款的,即便采取了虛開抵扣的手段,但主觀上還是為不繳、少繳稅款,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以逃稅罪論處。因此,木業公司不應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論處。
即使木業公司被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刑事責任,但其涉案稅額并不大,而且相應的稅款已經補繳了,可以在審查起訴階段爭取相對不起訴的結果。例如:
1.1.案例:曲某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
1.2.辦案機關:大連市甘井子區人民檢察院
1.3.簡要案情:曲某某讓他人為其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7組,價稅合計人民幣718828元,稅額104445.12元。
1.4.不起訴理由:本院認為,曲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輕微,犯罪數額較小,具有自首、認罪認罰、全額補繳稅款的從輕處罰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曲某某不起訴。
(原入罪標準為虛開稅額5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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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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