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近九年,擬罰款10萬元,或可申請聽證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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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稅務局稽查局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烏稅稽罰告〔2025〕XX號
新疆亨XX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納稅人識別號:91650109XXXXXXXX):
對你公司(地址:烏魯木齊市米東區XX鎮XX村XX路口)的稅收違法行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規定,現將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擬作出的處罰決定
(一)違法事實
你公司2016年12月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取得他人已證實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貨物名稱為“布”,金額597661.87元,稅額101602.53元,價稅合計699264.40元,上述發票你公司分別于2016年12月、2017年1月認證并抵扣進項稅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7號修訂)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你公司構成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
上述違法事實,由以下證據證實:
1.《已證實虛開通知單》等協查資料及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2.你公司2016年增值稅進項發票認證抵扣清單;
3.銀行交易明細打印件。
(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及法律依據
你公司與開票企業沒有真實的業務,取得其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抵扣進項稅額的違法事實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財政部令〔1993〕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709號修訂)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1996年主席令第63號發布2021年主席令第70號修改)第三十四條、《關于發布<烏魯木齊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公告》(烏魯木齊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4號)及附件《烏魯木齊市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第39項之規定,對你公司虛開發票的行為擬處100000.00元罰款。(人民幣大寫:壹拾萬元整)。
二、你公司有陳述、申辯的權利。請在我局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到我局進行陳述、申辯或自行提供陳述、申辯材料;逾期不進行陳述、申辯的,視同放棄權利。
三、若擬對你公司罰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國家稅務總局烏魯木齊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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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與罰短評: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對虛開發票的行為,最高可以處罰款50萬元的行政處罰。
但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該公司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發生在2016年12月,距該《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作出時,已近九年,已經超過了五年時間。
筆者也檢索到了稅務部門對該公司公告送達的《稅務檢查通知書》,載明:“自2025年7月16日起對你單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間(如檢查發現此期間以外明顯的稅收違法嫌疑或線索不受此限)涉稅情況進行檢查。”也就是說,立案檢查時,也經過了八年多時間。因此,應不予行政處罰。
那么,怎么糾正呢?可以根據相關的規定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聽證。
《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中載明:“可自收到本告知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我局書面提出聽證申請;逾期不提出,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有人看到這個《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是2025年11年5日出具的,到2025年11月10日,申請聽證的期限就屆滿了。
實際上,申請聽證的期限并沒有屆滿。該《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是以公告送達的方式進行送達的,而且公告的時間是2025年11月25日。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可以公告送達稅務文書,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即視為送達”。也就是要到12月25日才滿30日,視為送達,并在送達后五個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的申請。
因此,可以通過聽證的方式,撤銷這個處罰。
那這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還需要承擔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刑事責任嗎?不用。已經過了刑事追訴時效的期限。
根據《刑法》第二百零五條和涉稅司法解釋的規定,虛開稅額1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適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的量刑檔次,其法定最高刑為三年。
根據《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一)項的規定,“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則不再追訴。
因此,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律師#
#烏魯木齊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律師#
何觀舒律師,專注辦理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虛開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逃稅罪、逃避追繳欠稅罪、非法出售(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等重大疑難涉稅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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