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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編看到杭州日報轉發自南國早報的一篇新聞,一外賣小哥電動車被偷,找到后報警,警方卻表示,只能給當事人“口頭教育”,這到底是咋回事?
據報道,來自江蘇無錫宜興市的外賣騎手張先生反映,他平常用于接單的電動車被人擅自“騎走”,被發現停在當地一所學校附近,車鑰匙被拔除,車輛無法正常啟動。
張先生第一時間就報了警,轄區警方也很快找到了涉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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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發展到這里,按理說,接下來就應該追究“偷車人”的法律責任,并且讓其賠償張先生丟車后耽誤接單造成的誤工損失。
沒想到,事情并沒有按我們所想的那樣進行,涉事人員拒絕了張先生的賠償要求,并堅稱自己不是“盜竊”。
他的理由是,覺得張先生的電動車好看,臨時拿來騎一下。
這種理由在一般人看來,分明就是在“強辭奪理”,把“偷”說成“臨時騎一下”,這就是在偷換概念,想要逃避責任。
然而,更令人想不到的是,當地警方竟然也支持了他的觀點。
針對此事,警方給張先生的回復是,涉事人員騎走車輛后并未進行二次售賣、抵押等處置行為,暫無直接證據證明其存在非法占有車輛的意圖,該行為應認定為盜用車輛,而非盜竊,警方已對涉事人員作出口頭教育的處置決定。
對于警方的認定,張先生顯然無法認同,車都已經被擅走騎走,鑰匙都被拔掉,這還不屬于“盜竊”?
對于當地警方的處理決定,網友們意見也很大,大多數都表示不理解,關鍵我們想知道,“盜用”和“盜竊”究竟有什么不同?
從法律上說,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的行為。
而盜用行為僅僅是盜竊他人財物作為工具使用,但具有返還的意思。
而且,兩者造成的法律后果差距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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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盜用行為未造成財物滅失且無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不構成犯罪,可能僅承擔民事責任或行政處罰。
而一旦被認定為盜竊罪,那就屬于刑事犯罪,行為人將面臨最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最高無期徒刑的處罰。
這里也產生了一個疑問,同樣是擅自騎走別人的電車,為啥有的是盜竊要坐牢,有的卻是盜用僅口頭教育?
兩者區別的關鍵,看來就在于當地警方的回復,“涉事人員既未進行二次售賣、抵押等處罰,也沒有非法占有的意圖。”
顯然,是不是“非法占用”才是重點。
這就好比,有人看上你的汽車,晚上趁你不注意開走遛了幾圈,白天又給你停回了原地。
又或者是公司同事未經你同意,晚上擅自把你放在辦公室的私人筆記本電腦帶走,用于辦理業務使用,早上歸還前被你提前發現“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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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警方的說法,這些應該都屬于盜用,而非盜竊。
但說實話,小編是有些疑問的,如何去判斷涉事人員有沒有“非法占有意圖”,難道只是靠當事人的供述嗎?
其實,一直以來,公眾對于“盜用”的認知非常模糊,如果不是這一則新聞,很多人可能都不知道有這么一個法律概念。
小編在最高檢官網上查到一篇文章,標題為“盜用還是盜竊不能客觀歸罪”。
其中就提到:
“偷開機動車導致車輛丟失的,行為人的行為雖在客觀方面造成車輛丟失致權利人權益受損的危害后果,但其主觀方面只是偷開而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或者占用后遺棄車輛故意,不應認定為盜竊罪,只能認定為一種盜用行為。”
“而因刑法沒有規定盜用罪,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這種行為目前不能以刑法規制。”
就似乎能夠說明,當地警方的處理決定也是有法可依,并非有些網友所揣測的那樣是亂判案。
小編也相信,如果確實屬于盜竊,公安機關不至于去維護對方,應該是大家在對法律的解讀上出現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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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友調侃,是不是把別人家的錢拿走,只要存起來不花就不屬于“盜竊”?
小編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確實給不了一個明確的答案。
也有網友提出疑問:車是別人家的,不管是不是臨時騎,擅自開走難道不違法嗎?
答案是當然違法。
但盜用僅屬于民事侵權行為,財產所有人有權要求盜用者返還財物,并賠償因盜用造成的損失,如果對方拒絕,只能通過法院起訴等方式來維權,警方無法介入。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盜用他人財物后丟失,可能因客觀后果的出現而被認定為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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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事件爭議很大,警方的處理決定有沒有問題,目前也是眾說紛紜。
網友的疑問,在于人們對某些法律關系認知上存在不足,這就需要我們的司法機關能高度重視,并給予解答。
對于當地派出所來說,只是作結論看起來還不夠,是否能夠從涉及到的法律條款、引用相關案例、具體的司法解釋等多個方面,把當事人屬于“盜用”的處理根據講清楚。
這樣一來,不僅消除了公眾的質疑,還起到了普法的作用,未嘗不是一件好事。
接下來,大家也不必做過多的猜測,相信法律的公正,也相信當地有關部門會給大家一個合理的解釋。
對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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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日報(2025-12-30 22:13發布)江蘇無錫一外賣小哥電動車被陌生人騎走,對方:覺得好看就開走了,當地警方:對方是盜用不是盜竊,只能口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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