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刑罰執行監督為主題發布第六十批指導性案例,其中“徐某某緩刑考驗期計算監督案”值得關注。
![]()
▲資料配圖 圖據圖蟲創意
罪犯徐某某,男,1969年出生,系吉林省磐石市某工程機械租賃公司經營者。
2020年6月5日,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緩刑考驗期限自2020年6月16日至2024年6月15日。徐某某未提出上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2020年6月16日,徐某某開始在磐石市某司法所接受社區矯正。2020年10月9日,吉林市人民檢察院以原審判決認定徐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定性不準、量刑不當為由,向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2020年10月26日,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再審決定,指令磐石市人民法院再審。2021年4月2日,磐石市人民法院撤銷原判決,以過失致人重傷罪改判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下達《執行通知書》,緩刑考驗期自2021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
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在走訪社區矯正對象徐某某過程中,徐某某反映其于2020年6月16日接受社區矯正,后法院再審改判并下達《執行通知書》,未將再審判決前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予以扣除。
檢察機關發現監督線索后經審查認為,徐某某一審判決生效后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應當在再審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中予以扣除。一是兩次宣告緩刑生效判決均針對同一犯罪事實,再審判決將原生效判決的故意傷害罪改判為過失致人重傷罪,判處的有期徒刑刑期和宣告緩刑的考驗期也相應縮短,如果不扣除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相當于變相延長緩刑考驗期。二是徐某某在再審宣判前已接受了9個月29天的社區矯正,如果緩刑考驗期重新計算,不利于激勵社區矯正對象接受教育改造。三是對于再審仍宣告緩刑的案件考驗期限能否扣除,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緩刑考驗期的計算關乎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應當貫徹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作出符合刑法目的、有利于罪犯接受矯正的解釋。
2021年4月21日,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向磐石市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監督意見,建議更正《執行通知書》,將徐某某已經過的緩刑考驗期計算在再審判決確定的緩刑考驗期以內。
2021年4月28日,磐石市人民法院向磐石市人民檢察院回函稱,已經更改《執行通知書》,將徐某某在再審判決作出以前已經過的9個月29天緩刑考驗期在執行再審判決時予以扣除。2023年6月15日,社區矯正機構公開宣告徐某某緩刑考驗期滿,其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依法解除社區矯正。
紅星新聞記者 祁彪
編輯 許媛
審核 官莉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