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了6年多,單位一分錢工資不發,這位曾經的科長因受賄2萬元被判緩刑后,一邊繼續干著原來的活,一邊踏上了漫長的維權之路。
12月30日,據紅星新聞報道,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審判決書顯示,當地某事業單位一名工作人員因受賄2萬元被判緩刑,緩刑期滿后單位仍安排其從事原工作但6年不發工資,最終法院判決單位需支付勞動報酬26.4萬余元。
一、案件回顧
62歲的王某曾是張家口市某管理處的全民固定工。2008年3月,他擔任張家口城市快速路北環線BS標工程現場項目工程師期間,收受了施工單位給予的2萬元現金。
2014年12月,王某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執行,緩刑期為2015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
刑事處罰之后,黨政處分也隨之而來。2015年5月,他被開除黨籍,科長職務、工程師技術職務均被撤銷。
雖然沒了職務,但王某的工作并未停止。從2015年2月12日緩刑開始,一直到2023年12月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他一直在原單位從事著與過去相同的工作內容。
單位在王某緩刑期間,按原待遇的60%給他發放生活費。但自2017年2月11日緩刑期滿后,整整6年多時間,單位再未向他支付任何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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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爭議焦點
2023年12月,王某向張家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單位補發2017年2月至2023年12月的勞動報酬,并補繳這期間的社保費用。
仲裁委支持了他的訴求,裁決單位需補發工資26.4萬余元,補繳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并協助辦理退休手續。
單位不服仲裁裁決,于今年4月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決不向王某支付工資和補繳社保費用。
單位認為,王某因刑事犯罪受到處分,不應再享受工資待遇。而王某則主張,自己一直在為單位工作,理應獲得勞動報酬。
庭審中,一個關鍵事實浮出水面:王某雖被撤銷職務,但從未被單位正式開除。單位也承認,王某在緩刑期滿后確實一直在崗工作。
三、法律分析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與單位之間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范疇,應當適用勞動法律法規。
此案涉及幾個重要法律問題:
首先,勞動者受刑事處罰后,勞動關系是否自動解除? 答案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單位要解除受刑事處罰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必須作出明確的開除決定。本案中,單位僅撤銷了王某的職務,未作出開除決定,雙方勞動關系依然存續。
其次,提供勞動是否應當獲得報酬? 這是勞動法的基本原則。王某在緩刑期滿后繼續為單位工作,單位接受了其勞動,就應當支付相應報酬。法院明確指出:“管理處在王某緩刑期間按照其原待遇的60%發放生活費,在王某緩刑期滿后也應當發放工資待遇。”
第三,工資標準如何確定? 這是本案的一個難點。王某原職務已被撤銷,理論上應按照新崗位確定工資標準。但單位既未明確安排新崗位,也未重新核定工資,且當庭表示“無法核定”。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參照王某受刑事處罰前的工資標準3229元/月,判決單位需補發82個月的工資共計26.4萬余元,這一處理既考慮了王某的實際工作情況,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關于社保補繳問題,法院指出這不屬于勞動爭議審理范圍,單位應向社保經辦機構咨詢處理。法院因此駁回了單位不補繳社保的訴訟請求,同時未支持王某要求單位直接補繳社保的訴求。
王某的經歷提示了一個關鍵法律常識:刑事處罰、黨政處分與勞動關系處理是三個不同層面的問題。單位不能因為職工受到刑事處罰或黨政處分,就理所當然地剝奪其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只要勞動關系存續,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報酬。此案的判決,既是對勞動者基本權利的保護,也是對用人單位規范管理的督促。
# 網友觀點:法院判26萬補發工資,是保護勞動者權益還是縱容犯罪者?
一方面,有網友認為:“付出了勞動就該得到報酬,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單位讓人家干了6年活不給錢,于情于理于法都說不過去。”
另一方面,也有網友質疑:“受賄犯罪還能在原單位繼續工作6年,單位的管理是否存在問題?這樣的人為什么沒有被開除?”
還有網友關注:“參照犯罪前的工資標準是否合理?畢竟職務已經被撤銷,工作內容可能也有所調整。”
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此案的核心在于勞動關系是否存續,而非當事人是否有過錯歷史。一旦確認勞動關系存在且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支付報酬就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
來源:紅星新聞、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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